公司出资协议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什么风险吗
法律主观: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下列风险:1.约束力有限的风险。合法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2.股东的身份不被认可。由于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股份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3.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5.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使用知识产权出资有法律风险吗
法律主观: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有以下风险:(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二)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四)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五)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六)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2、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3、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还有利于高新技术专利权的保护,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出资中,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面临来自知识产权范围认识不全面、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知识产权评估不实、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知识产权转移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风险。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哪些法律风险
法律主观:
签股权代持协议有以下法律风险:,1.协议的合法性。目前,司法解释认可了一般情况下代持协议的合法性,但是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协议仍将被视作无效。,2.条款约定不明。目标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代持协议应当预见到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并作出相应的约定。,3.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4.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5.名义股东的风险。,6.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注意事项有:,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要依法订立合同;,2.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的,是有效的;,3.股权代持协议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避免发生争议。,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设立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如何防范?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出资人往往要选择合作股东,要签订出资协议书,设立过程中经常性的法律风险如下: 一,股东的实力和信誉风险。很多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一点,没有认真考虑过合作股东的实力和信誉。一旦公司经营困难便出现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或无法持续经营,导致公司短命。防范:在设立公司前,对公司的经营风险作充分预测,并设定可能承担亏损的限度及对策;尽量选择实力和信誉好(信誉是主要的)的合作股东。二,公司设立协议风险。公司设立协议一般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公司设立不成时的费用承担等。设立协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缺少书面的公司设立协议。实践中,公司的出资人往往设想将来公司如何盈利,很少考虑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少出资人之间甚至没有书面的设立协议。出资人之间缺少设立协议的约束,必然会导致有关权利和义务的不确定,而这是一种潜在的风险,一旦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期结果相悖的情况时,这种潜在的风险就可能爆发,从而导致出资人之间的纠纷和诉讼。防范:签订完备的公司设立协议。2, 缺少保密条款。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将来公司的很多资料(具有特定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信息都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一旦这些信息被他人恶意利用,对未来公司的损害难以估量。所以保密条款的设定就显得非常有必要了。第一可以避免股东利用公司信息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第二可以为泄密者设定较高的违约责任,以防范风险产生。3, 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最大享有者,能够了解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当股东了解的经营信息能够获得远远超出其获得的收益时,约束股东对经营信息的滥用就显得十分必要。股东可以通过设立协议来约束股东滥用公司经营信息和竞业禁止。是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甲、乙二人分别出资100万元成立A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的销售和服务。在经营的过程中,甲负责市开拓和销售,乙负责收款和公司日常管理。1年后甲与其妻子成立了B公司,从事工程机械售后服务,主要是配件销售和服务。因甲在A公司有很多客户信息,所以甲大肆向客户介绍B公司服务的优越性,并使得B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而A公司的服务利润一落千丈。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其他股东看来都是非常头疼的事情。为了解决这一头疼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在设立协议中将竞业禁止写在协议中,并约定较高的违约金。
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人有了一定的资金之后,就会想通过入股投资来换取比较高回报率。但是如果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的话,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接下来就让我为大家带来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知道现在很多人有了一定的资金之后,就会想通过入股投资来换取比较高回报率。但是如果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的话,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接下来就让我为大家带来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三)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四)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二、公司入股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注明占公司股份的多少,份额要清晰;
(二)要注意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要尽可能查清楚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对外负债情况等等;
(四)要注意公司当前的经营情况,是否经营不善存在诉讼等等;
(五)要清楚股东利润的分配方式。
(六)清楚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避免日后的纠纷。
三、公司入股的方式有哪些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以上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公司入股有什么风险的相关知识,投资入股的风险还是比较多的,主要有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等,所以我们一定要在入股之前考察清楚。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如下: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被认定无效。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3、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可对该股权强制执行。4、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后签订的协议。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为了规避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双方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质押、利润分配等重要事项,要事先经过实际出资人的同意。
如果名义出资人擅自作出违背实际出资人意愿的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
另外,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出资证明、银行转款记录、发票等,从而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有什么
一、 股权投资 法律风险 1、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 承担连带责任 。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防范措施:注意出资协议的约定,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2、股权受让中的法律风险 股权受让中的风险点和问题比较多,如转让的股权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处分权、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获得相关授权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标的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 债务 ”不仅包括已经约定的条件或允诺的责任,待条件成就时,就可能发生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而且包括具有偶发性的,不可能在会计报表上有所记载的或有债务,如产品质量债务等。 法律风险:标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债务,如标的公司对外偿债,将影响受让股权的价值。 “零对价”股权存在风险。 公司法解释 三规定,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时,知道该未尽出资义务事由仍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要注意“零对价”受让股权的风险。 防范措施: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标的公司的或有债务进行询问或调查。 受让协议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证清单。受让方通过保证清单确保自己获得预期的收购对象,确保所承担的责任等不利因素限于合同明确约定之部分,即锁定风险。协议预留部分股权受让款。在一定期间内,如承担了或有债务,则用预留的款项承担。通过司法救济请求损害赔偿。受让方可以出让方违反 缔约过失责任 或瑕疵担保义务为由提起 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出让方赔偿其经济损失。 股权投资法律风险 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股权投资是具有一定得法律风险的,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股权投资的时候注意按照法律 法规 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需要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签订的协议要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有明确的 证据 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在举证方面的困难。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人面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存在股权代持关系的公司面临的风险;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面临法律障碍、面临界公司注销风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法律规定什么叫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指代为持有股份、享有股权的委托协议书。产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种,可能是真实的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对股东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么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