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如下:
1、生态环境损害,首先,要求存在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这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空气、水、土壤等方面的损害,如污染、破坏、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自然资源等;
2、损害因果关系,要求存在损害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损害;
3、过错或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通常要求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这可能涉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
4、主体身份,被申请人通常是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政府机关等;
5、 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责任要求有损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恢复损害,一种常见的赔偿标准是恢复损害,即被申请人需要采取措施修复、恢复或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可能包括清理污染物、植树造林、水域治理等行动;
2、经济损失赔偿,在一些情况下,赔偿可能以经济损失为基础。这涉及对受损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例如失去的生产能力、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减少等;
3、生态修复费用,赔偿可能包括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用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系统。这可以是根据专业评估确定的实际修复费用;
4、罚款和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和惩罚性赔偿。这些金额可能根据损害的程度和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除了上述标准之外,赔偿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提供替代自然资源、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境教育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这些:1、发生侵权的行为,也就是有污染环境的行为;2、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人身损害;3、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4、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损害后果。
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不法行为人对于环境权益受侵害的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财产责任,其前提和基础就是不法行为人的排污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后果。有损害则有补偿,无损害则无补偿是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于环境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是为了追究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因而不以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后果只是违法行为人承担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轻重的选择要件。
2、排污行为。
排污行为作为特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行为,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性,它是单位和个人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活消费的过程,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尚无可或缺的附属行为。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排污行为造成他人环境权益的损害均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而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或客观上实施的排污行为违法为要件。盖因环境容量的有限性与生产与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排污量的数量与浓度的扩张不成比例,这既是排污者实施排污行为致人损害应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国家环境管理政策由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的原因。
3、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排污者的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既是行为人具有可归责任性因而应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被侵权人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资格并可向排污者提出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的基础。唯环境损害的因果关系因其复杂性、专业性、科学技术性难以确定,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所以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是由于因排污行为而获益的不法行为人相对于受到污染损害的被侵权人而言在经济、技术和专业方面占据更大的优势,因而更应当就其排污行为与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后果、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这三者构成了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虽然国内现在对这三个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在法律条例修改之前,我们还应该按照此要件来判断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
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2、存在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法律依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于2024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污染环境罪有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1)客体为侵犯了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体为一般主体。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5、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6、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