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合同的标的指的是什么
一、合同的标的指的是什么
1、指的是相关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客体,即合同的对象。具体而言,合同标的是相关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有效的合同必须存在合同标的,且这种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指的是什么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有以下三种可能:
1、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2、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什么是保管合同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 保管合同
保管 合同 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其特征有:
(一)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
(二)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临时转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权;
(三)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四)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五)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也有无偿的合同。
二、成立保管合同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践中,保管合同成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事前仅有口头约定,其后,在 合同履行 前保管人或寄存人改变主意,不接受保管物或不交付保管物,因为保管合同尚未成立,则改变主意的一方并不构成违约,对方当然无权请求强制履行,也无权请求法院追究其责任。
(二)如保管人与寄存人于保管物交付前,已订立合同,明确约定保管合同于保管物交付前成立的,因为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此时,保管合同虽未有保管物授受,但仍然成立。
(三)当事人的约定应当表现为文字或其他可以确认的书面形式。否则,难以确认的,不足以证明保管合同当事人同意合同于交付以外的时间成立,保管合同仍于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四)保管物的交付,是指寄存人将对保管物的占有移转至保管人。交付可以由寄存人直接交保管人,也可由第三人间接交付。如保管人已占有标的物,以简易方式交付即可,占有约定也可成立保管。如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嗣后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保管。
三、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上文已经详细解答了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有什么特征,如果你还有不懂的话可以重新阅读一遍。
法律客观: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l)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67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一、合同的标的是什么
合同标的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客体,即合同的对象。具体而言,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有效的合同必须存在合同标的,且这种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什么是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可依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意思自治包含自主参与、自主选择、自己责任等基本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准则。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自己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
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三、合同当事人的含义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法人等,合同的当事人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四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合同标的是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合同标的一般是指当事人意图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借贷合同关系等,合同条款一般必须包括合同标的和当事人。
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
【答案】:消费保管合同与一般保管合同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标的物不同。消费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可替代物,而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可替代物。(2)两者转移的权利不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人。而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的转移。(3)两者的返还义务不同。在消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可以用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履行返还义务。而在一般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当返还原物,而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哪些商品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等。
标的物中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之财产其中包括有体物。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是其享有所有权或者有权处分的物。对物的执行通常指有金钱价值的一切物与权利,一般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依其可否移动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但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扩展资料
仓储合同特点: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3、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仓储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