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勘验笔录是实物证据吗)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吗
一、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吗
1、是实物证据。勘验、
2、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二、人民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规定
1、在民事诉讼中,有些争议的标的物无法移动或者不能携带、搬运至人民法院,而这些物件又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人民法院需要对这些标的物进行勘验,比如,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对宅基地进行测量。在民事诉讼中,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重要方法。
2、人民法院勘验时,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人代表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到场,以便他们了解勘验情况,保护其合法权利。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的勘验工作。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勘验现场进行保护,并配合人民法院完成勘验任务。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法人代表或者有关组织的负责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勘验工作的进行。
3、勘验人进行勘验,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以表明勘验人的身份和具体执行的勘验任务;同时,应当邀请勘验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员参加。比如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所在单位、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派人参加,以利勘验工作顺利进行。
4、人民法院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并将测量情况和结果制作成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勘验笔录作为证据,开庭审理时应当当庭宣读。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勘验笔录是书证吗
法律分析: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勘验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勘验笔录是否全面和准确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所以,必须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并作为定案的根据。重新勘验指的是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或当事人、辩护人申请,由司法机关对原有的勘验再重新进行的勘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当事人和辩护人对勘验有怀疑,申请重新勘验时,须经法庭决定是否同意,在必要和可能时,也可重新进行勘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开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宣读勘验笔录。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以要求重新进行勘验。勘验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必须准确无误,如实反映勘验的情况和结果。
勘验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法律分析: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下列证据不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答案】:D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 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 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实物证据。故本题D选项属于实物证据,当选。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分标准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均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两种证据拥有不一样的作用,对于案件的发展和侦破具有很大的助力。一般来说,两者之间有着很明确的划分标准,那么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划分标准是什么呢?那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分标准?一、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区分标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因此也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则属于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新的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陈述主体不同,应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大小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特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和运用,并据此正确判断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能及时补充、修正、重述他所了解的事实,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澄清某些疑点。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等的感知、判断、记忆、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能力、利害关系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如实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可能性较大,甚至还会歪曲、伪造、隐瞒事实。
针对言词证据的上述特点,在收集和运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对证人和被害人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
(二)应当及时收集言词证据,特别是对于年老、重病、重伤等人员,更应当及时收集;
(三)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应当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对陈述要全面、如实地进行记录,并依法核对和签名,予以固定;
(四)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应当特别注意陈述主体的个人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感知、记忆、陈述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有无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等;
(五)应当尽可能收集到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在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应当特别慎重;
(六)作为定案根据的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法庭审查言词证据的方式主要是询问和质证。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的优点在于更为客观、固定、可靠,较少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实物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不仅远不如言词证据形象、生动和具体,而且所含信息量较小,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多是间接的。此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出来,对科学技术手段的依赖性较强。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特点(一)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
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询问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是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
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虚假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二)、实物证据的特点: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范围和种类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一、言词证据包括哪些
1、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凡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叫实物证据,实物证据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
2、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都属于实物证据。应当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3、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4、另外,作为贮存有特殊信息(语言、图像、密码、数据等)的可供证明主体以视听手段进行感受的视听资料,都是通过一定的录音带、光盘等实物加以贮存和反映的,亦属于实物证据。
二、言词证据的特点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些证据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一点在言词证据上十分突出。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王海英律师在这里需要明确表示的是,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记忆的内容通过人的记忆生理规律因素,往往可以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虽然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的是证人一般与案件是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从客观的方面来看,言词证据的形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一般要经过感知、记忆、陈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都可能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真,使言词证据聚在反映案件事实时出现偏差。
4、言词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在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中,言词证据属于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的证据类型。 因为 一旦时间和环境发生改变,当事人的思想也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对此在法院工作过多年后转为刑事律师的王海英律师来说这种情况的发生会导致 从而就同一事实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陈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翻供”。
三、实物证据
1、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审计人员通过盘有名种财物的实在性而取得的审计证据,如实际观察和实地盘点某类资产、存货,是这此财产物资实际存在的最好证据。
2、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