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怎么算)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批捕后发现新的犯罪是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发现 犯罪嫌疑人 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 立案侦查 (并案),同时,自发现之日起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全案不受补充侦查时限的限制。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 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 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四种情况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况: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2.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3.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4.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
【法律分析】
羁押代表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剥夺,羁押是需要在看守所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时候起,就会开始计算羁押期限。羁押期限的计算,可以用来折抵人民法院判决的刑期的。以下情形重新计算羁押期限: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3、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五十、 第九十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修改为:1、“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第一百二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二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具有以下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在上述期限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