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告知最低消费合法吗(提前告知辞退员工补偿标准)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饭店最低消费合法吗
是不合法的,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时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的权利有:
1、 安全保障权;
2、 知悉真情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餐馆设“最低消费”是否合法合规?
一方面,餐饮服务业作为充分竞争行业,供需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经营者巧立诸多收费项目,“强制消费”行为常难以界定;
■ 另一方面,《办法》只是笼统规定“禁设低消”,没有完善的配套细则,使执法常陷入僵局。
不满一万元
必须买买买
市民李女士告诉帮忙君,他们全家人本想着替1岁儿子高高兴兴办场生日宴,却因“最低消费”,闹得不欢而散。2月19日,李女士一家来到复兴中路1331号Vesta黑石公寓店聚会。其间,服务员不断提醒,消费必须满足10000元的包房标准。
Vesta黑石公寓包房图
李女士被告知包房设“基本费用10000元”
结账时,对方称“消费总额离标准还差一点”,要求李女士再选瓶香槟。李女士说,参加生日宴的大多是不满10岁的孩子和老人,为凑到包房最低消费额,她已“超量”点了许多菜肴、饮料。
我们实在是吃不下、喝不下了。何况已经消费了9000多元,离标准真没差多少。买酒的话,家里也没人喝,带回去也是浪费啊!
李女士虽反复沟通,但服务员态度十分强硬。
自己不喝,可以送人!
僵持许久,李女士只能硬着头皮点了一瓶1000多元的酒。
帮忙君致电餐厅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
包房没有设“低消”,那只是“场地费”,平日为10000元,节假日一般是15000元,可抵餐费。餐厅包房资源有限,客人预约包房都需提前向公司报备,若消费金额“不够标准”,差额就要由工作人员来填补。
之后,李女士又向相关部门反映,天平市场监督管理所回复:
餐厅拒绝调解和道歉,表示那是“场地费”,不是“最低消费”。如果还要继续投诉,可以走司法途径。
而市民王先生在向相关部门投诉西康路一家餐厅设“最低消费”后,经历的过程是一波三折。
■ 投诉先是转至物价部门,遭“退单”;
■ 再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得到的回应是:餐厅已明确告知包房有“最低消费”,不存在“强制消费”。
最高罚三万
执法难难难
帮忙君查询发现,《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
■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法》第二十一条
为此,帮忙君与市商务委取得联系,在发去采访函一周后,相关部
上海餐厅包间最低消费,合法吗?
上海女子在餐馆包房用餐被强制要求必须消费满一万元,这名女子对此不置可否,随即把此事曝光到了网上!很多网友认为强制最低消费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名女子不必理会,可以支付该支付的费用离开即可!还有的网友称,这名女子应该第一时间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投诉和举报!这种强制消费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部门会对这种饭店进行调查和处罚!消费者在选择用餐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权!有知情权!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一定要投诉和举报!不能任由这些饭店肆意妄为!要知道消费者如果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到那个时候,一众饭店会理直气壮的要求消费者最低消费!这个女子曝光此事是对的!很多的网友表示不知道在包间吃饭还会有包间费!以后要核实就餐的票据,不能被莫名其妙的扣钱。
其实餐饮行业有很多的隐形不合理消费条款存在比如开瓶费,酒水费。餐位费。等等。这些费用冠冕堂皇。理由是国外或者是欧美地区是这样搜的。但是跑到中国这片土地上来就有一点水土不服了。服务行业恨不得学习外国收取小费。而实际上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已经规定了上述的这些费用都是不合理的。只不过很多顾客没有坚持自己的权益。委屈的承受了这些不合理的费用。
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餐饮业的最低消费,是否合法合理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
餐厅“最低消费”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单方面制定这样的条款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除了“最低消费”
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
还有“禁止自带酒水”
法律怎么说?
“禁止自带酒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