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情形(学校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法律分析:过错推定的情形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暴挂物发生脱落、坠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场适用无过错责任。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客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员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情形
法律主观: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是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过错,无须受害人举证加以证明,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一)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二)雇员、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
(四)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五)医疗损害责任。
二、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之间关系是什么
(一)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三)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区别: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
三、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
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
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情形
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有: 1、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2、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3、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4、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
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那您知道具体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吗?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以下由我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二、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
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
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三、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吗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
民法典中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情形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 适用的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 避执行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责任推定8种情形
法律分析:过错责任推定8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3、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1、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造成了损害,雇主需要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通常被认为有过错,除非能够证明没有过错。
3、产品责任:制造商或销售商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负责,如果该产品导致损害,则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承担责任。
4、儿童行为:当儿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犯罪或造成损害时,父母需要承担责任。
5、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需要承担某些责任。
6、动物所有权:动物所有者需要对其动物的行为负责。如果动物伤害了他人,则所有者需要承担责任。
7、不可抗力事件: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中,责任通常被分摊给所有相关方。
8、职业责任: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如果行为导致损害,则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有如下情形: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伤害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在特定情形下承担过错推定责任。3.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4.动物园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5.所有人、管理人对建筑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6.堆放人对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7.所有人、管理人对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8.施工人对地面施工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推定8种情形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若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
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