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房产纠纷之房产继承中需注意的问题(遗嘱房产继承最新规定)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包括什么?处理房产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包括什么?
1、法律咨询。为人民群众、房产中介机构或者房产公司提供房产法律方面的各种咨询服务。
2、律师陪购,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阴阳合同造成的纠纷、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不明确等等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容易使二手房买卖过程造成瑕疵,给后续过程预留隐患,律师全程陪购帮助客户审阅合同、审查程序,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
3、房产析产,分家、离婚、产权人过世等需要对房产进行房产析产,房产律师凭借专业经验为此过程提供见证、诉讼、调解,可为客户妥善处理房产析产。
4、房产调查,离婚或者债权人隐匿财产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对对方进行房产调查,房产律师可以凭借专业经验帮客户调查对方隐匿的房产,挽回损失。
5、房产继承,产权人在世时订立遗嘱,需要律师见证,或者由产权人在世时委托律师执行遗嘱。另外,产权继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可由房产律师提供调解、诉讼等服务。
处理房产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是讲述了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包括什么,以及处理房产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的全部内容,现在我们对于发生法律的房产纠纷咨询有了相应的理解,每当我们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候,一定要沉着冷静,对于这样的咨询要做到有条有理的描述,才会得到我们想要的答案。
房产继承人注意订立遗嘱看好以下四点内容
随着房屋等固定资产的前景不稳定。家里有老人的家庭,均将房屋的归属做好安排,继承人之间因房产的归属问题争议与日俱增。
首先要看父母有没有遗嘱,如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如父母的父母还有健在的话,独生子女不是唯一的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常见现象:大部分争议中,一个继承人认为老人是将继承的房屋给自己的,但其他继承人不同意、不配合。所以,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对于实现老人的意愿,避免纠纷发生,将会起到重要的意义。遗嘱的形式有很多,生效要件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现做一简单介绍。
1、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处办理的遗嘱,是效力高的一种遗嘱形式,一般不会产生额外的纠纷。但公证遗嘱的要求比较高,精神能力鉴定、房产证等材料一般是不可少的。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遗嘱。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必须要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核心就在“自书”。自书遗嘱的优点是手续简单,格式不是特别重要,只要是将自己的意思表达清楚就可以。但缺点亦很是明显,在其他继承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是“自书”的。实务中因证明不了“自书”导致遗嘱不被采纳的案例比比皆是。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是见证人其中之一,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都是代书遗嘱的条件。而且代书遗嘱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点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一般产生争议之后,见证人需要出庭作证。所以找见证人时,日后见证人是否可以出庭,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4、其他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一样需要符合代数遗嘱见证人的几个条件。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被继承人一份合法有效、完整、实用的遗嘱,将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纠纷。相信每个父母都不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子女为遗产的事情产生纠纷,这也是立遗嘱的初衷。但自身所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是否尽可能的避免了争议的概率,是需要仔细斟酌的事情。
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继承公证注意事项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以下注意事项需要提前知晓。
一.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
四.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五.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七.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1.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去世的话,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晚去世的话,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转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独生子女怎么继承父母房产?房产继承需注意
父母渐渐老去,孩子奔向不惑之年,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在子女多的家庭里,房产继承总会引起这样那样的纠纷,而在独生子女的家庭里,有的独生子女却无法继承父母遗产,究竟是为什么?继承房产过户要注意什么?下面,本文为您一一解答。
一、独生子女房产继承受阻的4个解决技巧
据了解,一些法院确实碰到不少这类难题。随着80后已经奔向不惑,独生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问题渐渐显现出来。一些银行和房管部门在落实遗产继承时需要独生子女为唯一继承人的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而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没有兄弟姐妹当被告,无法立案,导致继承遗产的权利受阻。那么,碰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法官、律师为你支招
1、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程序解决
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程序解决,会解决实际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和法院审判人员的困扰。对于此类案件,可参照认定财产无主类案件,增设认定财产权类案件的程序。
首先,应明确该类案件的范围,即申请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只有一人的确认继承类、遗赠类财产的权属案件。其次,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财产权时,应当提交关于其是唯一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据。后,申请人认定财产的权,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确认财产权的根据。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认真核实,如果查明继承人为两人以上,则裁定驳回申请,让申请人以普通程序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查明继承人、受遗赠人确实是唯一的,则做出确认财产权的确权判决。
2、遗嘱公证
独生子女父母若在生前就准备好遗嘱,而且对遗嘱进行公证,则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独生子女继承遗产难这一问题。
3、_银行、房管局
法律上来讲,其实房管部门和银行应该依照他们的职权,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办理银行存款义务,他们有审查合法继承人的义务,如果他们不作为,这时可以将其告上法庭,如果是房管部门,可以诉其不作为,如果是银行可以诉其民事侵权。
法院后可以在本院查明里也就是后的判决主文里,写进某某是唯一继承人,身份确认了,这样房管部门本身责任也小了,房管部门后也会很愿意为独生子或独生女的原告办理房本。
4、到派出所开具相关亲属证明
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以到派出所出具个证明:继承人本人没有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死亡的证明。只要公安机关出具的有亲属关系的户口证明情况,就能证明这个孩子是唯一合法继承人,然后到法院打个确认之诉,确认房子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归继承人所用就可以了,法院确认出判决书,到房管局就可以顺利过户了。
有了以上4个锦囊妙计,身为独身子女便不再害怕无法继承遗产了。
遗嘱房产纠纷之房产继承中需注意的问题
法律分析: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