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房子买卖需要哪些资料
法律主观:
房地产买卖需要以下资料: 卖方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房屋所有权证; 4、原购房发票(复印件)和原购房合同; 5、共有产权人声明; 六、买卖合同。 买方所需材料: 1、买方身份证件; 2、户口本; 3、如需贷款购房,还应提供贷款银行所需的相关材料。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涉外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需提供的资料:(资料请自留复复印件)
1、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转让合同(买卖协议、具结书);
4、房产评估报告书;
5、出方为个人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如为涉外人员需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校验原件;出方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及国有单位的须上级主管机关批准转让文件、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复,企业经营性质为集体所有权制还须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并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人章,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方为涉外人员,需提供公民护照复印件校验原件;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涉外房产买卖需要哪些公证
国外的公证文书,应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确保有效性后方可使用。馨窝网需要认证的文书包括外国政府或某些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出生证明、学历证明等。 夫妻房产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婚姻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按要求,护照原件应翻译公证,外国相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户籍藤本等材料应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到场办理登记,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书由外国公证部门出具,也需要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方能使用。1、房屋买卖要先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司法部、住建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对于外籍人士来说,新建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属于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就要求办理产权时《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公证。同时,申请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应为经过翻译公证的护照。 2、信息有改变要及时变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明确,“房地产权利人的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当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新登记事项时,提供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的主体为同一人的材料”,对“境内自然人取得境外居民身份”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当房屋发生交易、抵押等新的登记事项时,由于产权人当前持有的有效证件与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供的证件不一致,登记部门要求应首先办理证件号码变更。国籍有变化的时候,可持经翻译公证的护照、产权证、经使领馆认证的同一人证明(或护照号码变更声明)及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办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所需材料有什么
法律主观:
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需要以下材料:商品房权属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商品房初始登记证、商品房平面图、申请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商品房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减免审批表等。
法律客观: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做的一件事,不过在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时,并不只是对合同进行登记,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那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所需材料到底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需哪些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的申报材料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申请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分层分户平面图、银行进帐凭证、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预购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或者授权登记文件及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预购人是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所购房屋是现房的须提交《房地产权证》、预购人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提交经重庆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原件。收费标准:住宅:转让手续费3元/平方米;非住宅:转让手续费按成交价的2%计费。(转让双方各承担50%)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商品房买卖事同示范文本;3、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4、进户通知单;5、商品房结算单;6、住宅使用说明书较验原件;7、工程质量保证书较验原件;8、单户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9、涉外人员公民护照较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0、涉外公证部门的公证书;11、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2)委托具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