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现的内容是什么(立功表现指的是什么)
立功的认定标准
立功的认定标准是根据一定的制度和规程对个人或组织所完成的任务、行动和功绩进行量化评估和认定。其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完成任务、具体表现、对敌斗争中取得胜利、影响力以及风险等。
1、完成任务
立功的前提条件是成功完成了既定任务或行动,并取得了预期的成果。完成任务的难度和风险越大,成果的贡献越显著,则获得荣誉和奖励的机会也越大。
2、具体表现
立功的认定需要具体表现,例如勇敢、果敢、智勇双全、冷静勇敢等,需要有实际表现或证据来支持。
3、对敌斗争中取得胜利
如果立功来源于对敌斗争中取得的胜利,则需要证明其作用和影响。在战争中,取得关键胜利往往需要付出惨重的代价,因此,能够在战场上表现出色、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为胜利作出贡献的人,应该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4、影响力
立功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其对组织、部队、社会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比如,在抢险救灾中,能够迅速行动、积极参与救援,为灾区居民尽一份力量的人,都应该受到表彰和奖励。
5、风险
立功所承担的风险越高,其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也会越高。因此,对于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舍生忘死的英雄和烈士,应该给予更高的荣誉和奖励。
立功奖励形式:
1、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是对于立功者的一种表彰和认可,可以体现在军衔、勋章、奖章等方面。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特殊工作荣誉称号、勇敢的人民从不消失等,都是对于立功者的荣誉称号。
2、经济奖励:经济奖励指由国家或组织给予的经济补贴、津贴、奖金等。部队中可能通过晋升、提高薪资、定向培训等方式,给予立功者经济上和职业上的奖励。
3、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包括礼品、纪念品、文具用品等,有时候还包括生活用品、娱乐设备等。
4、晋升:晋升是对于立功者的一种表彰,它可以是职务晋升、级别提升或是职业发展的机会。
5、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可以是为立功者提供专业技能培训和进修学习的机会,以便他们更好地为国家和军队服务,也是一种对其努力奖励的体现。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立功
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如果犯罪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立功的表现行为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 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 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表现如下: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
立功介绍如下:
立功,是汉语词语,拼音是lì gōng,意思是建树功绩;建立功劳。
罪犯介绍如下:
罪犯,汉语词语,读音:zuì fàn,意思是亦称犯人,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
司法学介绍如下:
司法学是指对司法现象与事实进行系统的组织的研究所获致的原理、法则和方法等系统知识。所谓原理是指司法理念,它对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所谓法则是指司法规范。所谓方法是指具体的司法方式方法。所谓系统知识就是科学。
科学是实在的形式,而实在则是科学的内容。科学的知识有四大特点:第一,科学的知识是方法的、工具的,第二,科学的知识是系统的、组织的;第三,科学的知识是实际的、客观的,第四,科学的知识是进步的、实用的。
司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同样具有这四大特点。司法学切实把握着司法实际,高度概括司法实际,使司法实际抽象化理论化,又去指导司法实际活动。
司法学是同立法学和行政学相对应的一门独立科学。立法学研究如何立法的问题,主要讲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制良法,完善法律体系。立法学、司法学和行政学是三门重要学科,鼎足而立。
行政学研究如何行政的问题,主要讲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控制行政权的膨胀与滥用。司法学研究如何正确实施法律的问题,主要讲公正司法,保障人权,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人立功的基本表现有什么?
立功的表现是: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一般立功表现是指什么
一般立功的表现有六种。
【法律分析】
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2、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3、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4、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什么是立功表现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扩展资料:
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功表现
什么是立功表现
立功表现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术语。指犯罪分子确有悔改之意而受到政府奖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和第71条规定,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亦是服刑罪犯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之一;根据《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33条规定,立功表现亦是劳改机关对罪犯予以行政性奖励的依据之一。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服刑罪犯: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减刑。此外,对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扩展资料:
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于“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认定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只有提供犯罪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才被认定为立功)。
所谓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