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内容有哪些(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
肖像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项:
1、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手段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全部过程。经过这个制作过程,人的形象就转化为肖像。肖像权人的制作专有权,一方面表现为肖像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他人、社会的需要,通过任何形式由自己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另一方面,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制作自己的肖像。肖像制作专有权是肖像权的基本权利,是肖像权其他内容的基础。
2、使用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的实质含义,就是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利用价值的专有支配权。使用专有权具体表现为:
1)肖像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自我使用,以取得自己精神上的满足或财产上的收益,任何人不得干涉。
2)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都是对肖像使用专有权的侵害。
3)肖像使用的转让权。肖像权人有权将肖像利用价值转让给他人,由他人使用。应当注意的是,肖像使用专有权的转让,只能是部分转让,而不能全部转让。因为肖像利益本质上是公民的人格利益,全部转让肖像使用权,等于权利人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能抛弃的。
3、利益维护权。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利益。肖像利益维护权的首要内容,是维护肖像的精神利益,对于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肖像的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肖像利益维护权也包括维护肖像的财产利益。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肖像权人都有权要求赔偿其财产利益的损失。肖像利益维护权最终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司法保护,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肖像利益,救济所受到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利益损害。另外,需注意的是肖像的合理使用问题,它是对肖像权内容的合理限制。在一些情况下,虽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公民肖像也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目前,我国立法中尚无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民事立法的原则,下述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1)为司法目的而强制制作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例如公告张贴被通缉者的肖像等。
2)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公民肖像的有限使用。这是指基于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等或文娱事业上的需要,或者基于特定目的的宣传报道的需要,而有限地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有限使用,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在必须使用时的使用,绝对不能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借口,随意使用他人肖像。
3)对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和一些特殊职业的人员(如演艺人员、运动员等)这类公众人物,在与其职业、身份相关的活动中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
4)对公开场合或公众关注的事件中的人的肖像的合理使用。
5)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这种使用是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但此种使用也必须注意遵守与肖像权人的相关约定。
6)为维护肖像权人自身利益的使用。如为寻找失踪者而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其照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肖像权的内容
法律分析: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肖像权包括哪些内容
肖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肖像制作专有权。肖像的制作是指通过造型艺术将人的外部形象表现出来,并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过程。通过肖像的制作,公民的外貌形象转化为肖像。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享受专有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制作自己的肖像,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公民有权许可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2、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是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之上的,因而肖像一经制作出,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所支配利用。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如艺术鉴赏、新闻宣传、工商业经营的需要而使用肖像。尽管肖像的利用价值有普遍的的意义,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其主要内容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制作自己的肖像。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肖像权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主观:
肖像权有以下内容: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