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关系的条文内容是什么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答案】:A、D
A项正确,《民法总则》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因此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无顺序先后的限制。
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婚姻关系一方死亡 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不存在。若夫妻一方死亡,婚姻自动终止,无需离婚。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总则五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总则51条的规定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
法律主观:
一、宣告死亡解除婚姻关系吗
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也就是自动解除,在给死亡的一方注销户口时另一方就自动变更为丧偶。一方生前所欠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有义务偿还。婚后一方购置的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如利用了原夫妻共同财产购置,应当为继承人共有财产。
二、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利害关系人的配偶;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利害关系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利害关系人的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等。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利害关系人,是指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讼。间接的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当事人一方的败诉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后果时,可以参加到诉讼中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利害关系人是指什么
我们定义利害关系人为对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者是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向法院起诉或可能被提起诉对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来说都是有权利的。
我们在法律上定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所具有的相关合法权益与其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些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研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是比较符合逻辑的。且我们也知道,“利害关系人”也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性当事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总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是什么?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随着《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现如今,《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比较复杂,这其中与是否构成重婚罪有着重大的关系,从被宣告死亡的人法律意义生效时,婚姻法律关系就不应该合法了,可是总有着其他许多不同的情况,例如被宣告死亡的人与他人结婚,原告后来发现其并未死亡,这样的婚姻关系应该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我来介绍一下。
《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该被宣告死亡人结婚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虽然此人在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原配偶的夫妻婚姻归于消灭,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主观上构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重婚的行为,而且在原配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后,其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构成了存在双重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响其构成重婚罪,理由为被宣告死亡人不论从主观思想还是客观行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后实施的结婚行为,不论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应以构成重婚罪论处。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宣告死亡人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虽然《刑法》已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构成重婚罪,但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夫妻关系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已归于消灭,此时他(她)已成为一名法律上被宣告死亡,但事实上存在且无婚姻法律关系的人,这种情况下,他(她)与他人结婚是一种权利的行使,而并不能认定为客观上实施了重婚的行为,虽然其主观上应认识到自己是有配偶者,但法律上已经是消灭了他(她)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所以并不能认定其为有配偶者。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结婚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是被宣告死亡人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此时他实施结婚的行为就是在明知其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无论是登记结婚还是形成事实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其已被宣告死亡,认为其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已经消灭,所以又实施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就存在着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现象,其明知有配偶,在得知被宣告死亡后实施结婚行为就是利用法律对于宣告死亡法律后果的民刑规定漏洞而实施的规避行为,其主观上仍存在着明知其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故意,因此也符合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从客观上分析,被宣告死亡人无论其是否知晓已被宣告死亡,都实施了与他人重新结婚的行为,无论是进行了符合法律规定实质性的登记结婚,还是以夫妻明义的事实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损害了原配偶的婚姻权益。因此,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结婚的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是非常完备完善的,不法分子不会有法律的漏洞去钻,就算已经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通过谎报死亡后再结婚也是犯了重婚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不应该心怀侥幸。受害者如果遇到此类事件,应该积极的寻找律师帮助自己。
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
法律主观:
被宣告死亡的,婚姻关系解除。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 民法典 》总则婚姻的规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结婚 离婚 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诉维护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有了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夫妻 抚养 义务、 同居 权等 家庭关系 。下面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民法典》(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总则》、《 婚姻法 》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 诉讼 ,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 婚姻家庭 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 扶养 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 侵权责任 ,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三、《民法典》对 重婚罪 的影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 再婚 或者向 婚姻登记 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如果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 刑法 上的重婚责任(即使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该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了,也应当认为原婚姻关系不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复原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因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对恢 复婚 姻关系的否决权,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单方面阻却原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但本书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维系基础是双方自愿,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消灭,根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任何一方均应当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 由此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应当在多长期限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声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规定。否则,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一年或多年后,径行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并另行与他人结婚,将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的尴尬。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像 抚养权 、同居权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若另一方与别人结婚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还可以联系 律师 咨询有关婚姻疑问。
民法典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被宣告之日起消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另一方可以申明不恢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关于宣告死亡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如下
1、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7、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8、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在处理民事方面的一些行为的时候,民法总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对于自然人的出生问题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宣告死亡方面也是有严格限制的,很多人想知道,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 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在我们国家宣告死亡是没有规定宣告的顺序的。 一、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顺序 《民法总则》第46、47条关于宣告死亡的规定是没有顺序限制的,也就是取消了《民通意见》第25条的顺序限制。稍做一下解释,由于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那么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就应该平等保护,没有顺序之说。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 继承 。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的撤销产生如下效力: (1)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 再婚 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 离婚 或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 复婚 姻关系。 (2)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 收养 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 继承法 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 孳息 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民法总则死亡宣告法条的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们国家民法总则当中,关于死亡宣告的问题是规定在第46条47条当中,宣告死亡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宣告顺序,只要是相关的利益,当事人都是可以宣告的,除此之外,将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