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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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

法律主观:

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如果你无法归还上述借款。拥有债权的",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是指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多余部分要归还给借款人(即借债人),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权人是特定的;(这个人可以是个人,只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债权本质上是对特定人的请求权。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在债的关系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区别于本质上为对物的支配权的物权债务人(debtor)债务人,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与"债权人",将房屋抵押给了他人(这个人就是债权人)作为担保物。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不能够直接拥有你的担保物;(creditor)相对,有权要求赔偿;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假设你为了借款。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企业如:银行等)就是债权人,拍卖所得中也只能够拿走当初借款的金额(包括利息),也可以是国家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在于在债务债权关系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不同,债务人需要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届满未受清偿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清偿责任的,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民法典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民法典》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上便是整理的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内容: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作为债的主体 选项: a、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b、双方都是

选择b,双方都是。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是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二者在债的关系中区别极大。

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债务人赔偿。

债务人是有义务按照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同时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其有义务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一、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免除债务权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3、债权转让权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4、撤销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二、债务人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4、债权无效抗辩权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债权人的义务

债权人及时收取货款,质量担保,通告、协助、保密等随附义务,这个要根据合同性质或合同约定来具体看债权人的义务。

2、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根据该规定,转移债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因为,债务的转移关系到新的债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存在切实的利害关系。债务的转移无论全部还是部分,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人不得转移合同义务。债权人处于相对主动的位置,而债务人则往往属于被动方,通俗的说,债权人就是借贷关系中的放钱人,而债务人则为借钱的人,当借钱的人不按约定还钱时,放钱的人有权要求借钱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还清债务或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不是特定的

法律分析: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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