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宣判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宣判律师需要到场吗)
刑事案件到法院后的流程
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步骤:第一,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各种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二,法庭调查。其中根据双方持有的证据调查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的法庭调查的核心过程。第三,法庭辩护。在得到审判长的许可后,各方针对证据和案件为己方进行辩护。第四,被告人陈述。这个环节不能被任何机关所剥夺。第五,审判。合议庭根据各方的证据、陈述、辩护,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的情况有:第一,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背景下,据法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据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背景下,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最后,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进行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刑事案公安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169条,第187条的规定,刑事案件公安办案程序: 1、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2、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3、拘留。 拘留时应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审查批捕决定。 4、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逮捕时应出示逮捕证。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程序
法律主观:
刑事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不一定当庭宣判。案件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一般会当庭宣判;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存在争议的,则会定期宣判。《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犯了刑事案件之后,一旦被抓获会面临刑事处罚,不过首先需要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所以必须了解清楚开庭审理的相关知识。那么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刑事案件开庭流程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其实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涉及到的流程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刑事案件一审都是会开庭审理的,但到了二审之后则就有可能是书面审理了。
二、刑事案件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庭审程序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1、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2、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3、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4、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三、刑事案件开庭后多久下判决书
法律规定规定开庭到判决的时间,由主审法官决定,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一审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二个月内审结,但集团犯罪、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刑事案件开庭流程及开庭注意事项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开庭的时候,全体人员必须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
刑事案件一般的审判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一)庭前准备。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二)开庭。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刑事诉讼法关于当庭宣判的规定有什么?
一、第二章 第 一审 程序 第一节 公诉 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 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 辩护人 。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 公诉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 人,对回避、出庭 证人 名单、非法 证据 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 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 诉讼 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八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九十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二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 警告 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 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 延期审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规定这类判决应与5日内将相关的判决书,送递到当事人的手中。这类案件主要是由于案件类型清晰,相关案件证据充分,各方的辩护和答辩都进行完毕后,法院在相关调查后予以当庭宣判。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