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
法律分析: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保证债权属于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责任,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基于此,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保证人破产债权人能否申报债权
法律主观:
债务的保证人若破产,债权人通常是可以申报债权的,但在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确认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保证人破产后债权人可否申报债权
保证债权是或然债权,在一般保证中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前,或者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承担多大的保证责任具有不确定性,这由此决定了保证人破产后,保证债权的申报和受偿程序具有特殊性。对此,应具体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1) 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保证债权一旦经过诉讼程序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或然债权便成为确定债权,此时其与一般债权便不存在任何区别,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破产债权申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5条第10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正在人民法院审理之中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借款保证关系中,当主债务人破产时,有关以主债务人为被告的债务纠纷应当中止审理。这在实践中并无疑义。但当保证人破产时,应否中止审理则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债权人撤回对保证人的诉讼,然后对主债务纠纷继续审理,如果债权人不撤回对保证人诉讼的,应当中止审理。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在主债务人破产情形,因为主债务人是第一位的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多少受债权人破产受偿情况的影响,因此案件需要中止审理。但当保证人破产时,因保证人系从债务人,其进入破产程序既不会影响到主债务纠纷的审理,也不会影响到保证责任数额的确定,因此没有任何中止审理的必要。对此,《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第4项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那么,在此情形,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呢?鉴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尚未经过生效判决的确认,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该债权确定为临时破产债权,待相关诉讼终结后再正式确定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如果在诉讼终结前破产分配已经开始的,对于债权人可能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以预留,待债权确定后分配给债权人。如果事后相关诉讼认定保证债权不能成立的,可再将预留部分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 保证人破产时,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形成诉讼的。此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主债务已经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债权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若有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则应按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规定的债权确认程序对债权进行确认。保证债权一经确认,便成为确定的债权,可以参加破产分配。如果主债务尚未到履行期的,因为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不能确定,此时应先确认为临时破产债权,待主债务到期后再确定为正式的破产债权。如果主债务在破产财产分配时仍未到期的,人民法院应对债权人可能在破产分配中受偿的数额预留。
《企业破产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第2款规定:“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第118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第119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应当说,新法对提存、预留的规定更加全面和具体化,权利请求期间的规定可谓宽严相济,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整后对债权人有何重大影响
破产重整对债权人其实是有一定的坏处的。
对于与保证有关的破产债权,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连带保证人,此时债权人可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不申报破产债权,如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可申报破产债权。债权人不论是否申报破产债权,其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未受清偿的债权的保证清偿责任(破产法第51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92条条3款(破产重整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101条 (破产和解情况下)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第124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保证权利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第2款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这里的破产程序终结既包括破产清算的程序终结,也应包括破产重整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重整计划裁定有效时,还包括破产和解的程序终结,此终结应理解为和解协议裁定有效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生效时,破产程序还未有后来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只有破产清算,但六个月的时效应该是同样适用的。)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而不申报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否则,其可能要对此承担相应债权分配部分的损失的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5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二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破产,此时由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因此上述第一种情形关于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可以适用保证人破产的情形,债权人向破产保证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予以确认。三是债务人破产,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此时,上述的分析及引用的法律规定对债权人和保证人仍然是适用的,这是因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相比,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破产情形下,一般保证人无先履行抗辩权(担保法第17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因此,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一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无异,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一般保证人的法律关系仍然适用上述第一种情形,破产债权的确认同样适用。第四种情形就是本文案例所介绍的情况,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如何处理。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即使保证人破产,其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不能因此而丧失,这和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提前到期不一样,所谓先履行抗辩权,就是保证人只能在债务人先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一般保证人而言,债权人的债权应该认定为是附条件的债权,所附的条件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在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有专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相应的,其债权申报后只能确认为附条件的债权,分配则只能进行相应的债权分配提存,即必须要对债务人进行执行,才能最后确定相应的条件生效后的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破产法虽然未专门对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下的附条件债权的清偿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程序结束后,附条件的债权只要生效条件成就,则就是相应的无条件债权,按照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而不能直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债权确认。还需要注意该情形下的一种情况,就是当债务人还有其他连带债务人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能否主张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还有其他连带债务人也没有履行能力,笔者认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无此权利,破产法第52条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对特定的债务人的一般保证,这个保证责任的承担,不以债权人向该特定债务人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为前提,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第2款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思,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的破产,也不以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为前提条件。
债权人可以向破产的保证人申报债权,又同时向债务人追偿吗
可以的,两者是不冲突的。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而债务人承担的是基础债务偿还的责任。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但是保证责任要以基础的债务关系为前提。如果债务人偿还了全部或部分,那么保证人的责任相应的要减少,反过来如果保证人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对你的责任也相应减少,同时债务人还要对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所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一旦有偿还的行为(已经实际偿还),债权人有义务相互通报,不能多申报债权。
破产案件的债权,是否可以凭裁决书直接申报债权
看个人需要。民法典对是否可凭裁决书直接申报债权没有作出规定,而法院判决书确定债权的对企业拥有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凭法院判决书申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1.债权申报书。(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对是否可凭裁决书直接申报债权没有作出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破产债权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判决书是债权证据的,可以凭法院判决书直接申报债权。
担保人破产是否可以申报债权
担保人破产可以申报债权。
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连带责任,另一种是补充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担保人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申报债权的理由与其他性质连带债务人申报债权的理由是一致的。
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主债务人还没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时,也可以申报债权,主要理由是,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理由是其不能完全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亦不足以成就,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债务,因此,允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就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丙以资产做担保,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可以申报。丙是做保证人,如果是连带保证,可以申报。
扩展资料:
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破产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
申报破产债权的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债权人向法院或其指定机关申报债权的期间。
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10日内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破产公告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