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申请重新给予答辩期么)
开庭中,原告可以变跟诉讼请求吗
1、开庭后,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2、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开庭审理日之前提出。
3、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一般原告在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请不能超过2次。超过2次的、法院会要求原告必须明确自己的最终诉请,或者要求原告撤诉,确定诉请后另案诉讼。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更改其诉讼请求。具体来说,如果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其最初的诉讼请求存在缺陷或不合理,可以向法院申请修改诉讼请求。法院会考虑原告的申请,但同时也会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如果被告对诉讼请求修改有异议,法院会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在开庭前就已经意识到诉讼请求存在问题,应当在起诉状或补充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的修改,而不是在开庭后申请修改。如果原告在开庭后才提出修改诉讼请求的申请,需要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据,以便法院进行审查。
法院能否改变原告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
法院能否改变原告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是不应该这样的。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况确屡见不鲜,往往很多的案件,法官没有居中审理,结果就会出现法院(法官)根据自己的意愿,改变了原告的事实根据和原告的诉讼请求,偏离了原告的诉讼目的。作为一个案件,法官法庭就应该围绕原告提出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作为案件的主体,法官(法庭)即使发现原告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有问题,也应该征求原告的意见,在征得原告的同意之下法官(法庭)才能有权利更改原告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否则法官(法院)擅自改变原告的事实根据和诉讼请求严格来说,是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判决、裁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立案后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是合法的,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中开庭后能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可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在开庭的时候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已经有的证据不能支持自己新的诉讼请求,那就需要延期审理,另外搜集证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原告可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吗
法律分析:可以。
司法实践中,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请求事项的增加。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数额的增加。即在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某项或某几项的请求数额。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由于增加的诉请项目会涉及到原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这种在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讼障碍,并最终影响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利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应当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事项,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其可另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释明仍然坚持增加请求项目的,对增加诉请项目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并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的,法院可以准许并合并审理,但原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
法律分析:原告可以当庭改变诉讼请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变诉讼请求,可以反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