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法官能够变更案由吗
二审可以变更案由吗
法律主观:
案由可以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如果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的,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改变案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法官不能直接更改案件的案由,如果案由不符合规定的,法官可以告知起诉人更正,如果不更正,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起诉请求。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官能不能改变案由的问题,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事诉讼中法官能否改变案由
1、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不能直接改变诉讼案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开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1、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2、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3、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4、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在请求权存在竞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5、最后,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法官不能直接更改案件的案由,如果案由不符合规定的,法官可以告知起诉人更正,如果不更正,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驳回起诉请求。
法官变更案由的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案件的案由定性不准确或者不完整,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案由。
2、法院审查,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变更决定。
3、通知当事人,法院应当将变更后的案由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4、制作判决书,法院根据变更后的案由制作判决书,并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二审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吗?
法律解析:
不可以。 对增加、变更 诉讼 请求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实践中,对逾期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应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 证据 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种现象仍较普遍,而对迟延提供的证据,绝大多数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有很多决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 欠条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返还 欠款 , 一审 中被告经法院合法 传唤 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决乙应返还该笔欠款。 二审 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还欠款的证据(该证据足以证明返还欠款的事实),但原告拒绝质证,针对这种情况,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实维持原判,还是按客观真实发回重审,根据证据规则,法官只能以被告举证不能为由维持原判,导致当事人因举证超过时限而败诉。 2、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按照该规定,法官应当将影响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 法规 向当事人释明,在充分体现该规定的优越性的前提下,通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实现公正永远是审判工作追求的终极目标。如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既要求赔偿 死亡赔偿金 ,又要求赔偿 精神损害 抚慰金,而现行法律规定这两种诉请属竟合之诉,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项诉讼请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告诉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就会循环进行,严重影响 审理期限 。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人民法院决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不予准许。当事人以先前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不一致为由,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综上所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制度,按照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明确的规范来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从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法》中就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要是涉及到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则一般由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再审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 再审申请书 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