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
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第一、管理参与权;第二、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三、异议权和撤销权;第四、对合伙企业忠实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企业法人和股东权利
合伙企业是一种由两个或多个个人或法人组成的合作关系,旨在共同经营企业并共享盈利与风险。合伙企业可以是一种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形式。
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他们共同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并共享企业的利润和负担风险。合伙人的权利通常由合伙协议规定,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权利范围、投资额、分配比例、管理职责等。合伙人有表决权,可以在重大决策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参与投票。此外,合伙人还有权利获取企业的财务信息、参与利润分配和对企业提起诉讼等。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类似,但有限合伙中必须有一位或多位有限责任合伙人,他们的责任有限,仅承担其投资额的风险。相对地,普通合伙人在企业债务上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人的权利是根据合伙协议和适用的合伙法规定的。因此,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将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而异。合伙人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根据协议分配的责任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法人股东与合伙企业的权利有所不同。在公司法体制下,股东的权利主要由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确定。股东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表决以及审查和监督管理层的权利。具体的权利范围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确切的理解和适用,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获取关于特定合伙企业或股东权利的准确和具体的法律意见。
合伙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主观: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