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有哪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有哪些内容)
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有哪些
一、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有哪些
1、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有:
(1)受教育权,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劳动权,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由于个体的单独存在和由个体集合成为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两种有机联系的存在方式,任何公民都同时具有两种身份,即个体身份和共同体的成员身份,公民通过劳动创造价值和通过受教育提高自身素质获得了个人尊严,有助于增进由公民个体组成的共同体的尊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二、公民违反法定义务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公民违反法定义务会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
2、行政责任。如果引起他人人身伤害、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等的行为或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处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什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1、劳动;受教育;接种规划疫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受教育”才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教育”不是,公民可以也应该受教育,但公民没有教育别人的权利。
3、接种疫苗的权利与义务,注意,是“规划疫苗”,不是其他什么疫苗。
4、“基本医疗保险”,不是其他什么保险,其他保险。
哪些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法律分析: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受教育权和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在我国,宪法规定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权利,有什么?
根据国家宪法规定,既属于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权利,有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劳动权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要求提供参加社会劳动的机会和切实保证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受教育权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的是
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的是劳动权和受教育权。
在我国,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在某些条件下,权利就是义务,义务就是权利,如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劳动权,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劳动权是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权,生存权利也就没有保障。
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既然是一种权利,那么存在权利人的同时也必然存在义务人,在劳动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是公民,而义务人则是国家,这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民法上说的劳动关系不同。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