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在哪里做(医疗过错的认定是依据什么)
医学鉴定在哪里做
法律分析:原则上到卫生局申请,建议不要做医疗事故鉴定,因为卫生部门毕竟是帮医院的,做医疗过错鉴定好些,到司法鉴定中心,这个不是卫生部门管,比医疗事故鉴定要公平些,而且可以自己随便选地方鉴定,全国各地都行。医疗事故鉴定不能随便选地方,是指定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是否是医疗事故由什么部门鉴定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是属地管理。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两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是不是都要进行医疗鉴定按照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答案是确定无疑的。但是新条例取消了这一硬性规定。是不是医疗事故既可以在诉讼前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来作技术鉴定,也可以在诉讼中由人民法院来委托医学会的专家来作技术鉴定。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纠纷法院都要委托医学会的专家来作鉴定笔者的意见是否定的。从性质上说,医疗事故分为二种,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指医务人员有违医疗规章和医务道德,比如说病人垂危时医生离岗;而后者指技术上的原因所致,比如说误诊。新条例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名称上的划分,但从其定义分析,依然包含了这两种性质的事故。新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从字义上说,这一定义中责任事故的比重更为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医疗事故都是责任事故,而且医疗事故往往是由责任事故引起的。技术事故,必须由医疗专家来鉴定,因为医疗是专门性很强的科学,法官对于病因,药物,手术是否正确,抢救措施是否得当等难以分辨,就是一些专门名词、术语等,也足以使法官如坠雾里,只有通过专家鉴定,才能明确是不是医疗事故。然而对于明显的责任事故,就不一定非得请专家来鉴定。在法律规范的领域,法官对于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定的理解力远胜于一般的医疗专家,一旦医患双方对是不是责任事故发生争议,法官只需凭着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上述医疗规定一一对照,即可作出判断。只是一些并不明显或者混合着技术原因的事故,才需要委托专家鉴定。新条例第20条规定:“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鉴定只限于医疗事故的技术方面,责任事故不需要鉴定;其次,只有“需要”才作鉴定,不“需要”就不必作“鉴定”。既然并非所有的医疗事故都需要鉴定,因此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职责,根据审理时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一些责任事故作出判定。这样,不仅为患者节省了人力物力财力,也能够保证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公正和效率。新条例实施以后,法官应当有一个观念上的转变,一旦遇到医疗事故纠纷,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医疗机构有没有责任上的过错,其次才考虑有没有技术上的过错,需要不需要鉴定,而且,不能把医疗事故同技术鉴定结论等同起来,即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也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在责任上的过错。
法院委托的医疗过错鉴定在哪做
法律分析:法院委托的医疗过程鉴定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列入名册,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机构选择受委托人鉴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医院手术失误到哪里做鉴定
医院手术失误申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也可向法院提起,封存证据,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医院过错的比例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疗过错鉴定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而要求重新鉴定的案件,以及市市范围内医疗机构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医政处承担。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请问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当地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也可以向当地所属的有关卫生部门申请鉴定,卫生部门接受申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或者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做医疗事故鉴定,90%可能对患方不利,建议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
今天我来回答一下 医疗事故鉴定 在哪里做的问题。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20-21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 管辖 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首次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这是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就是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另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了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是我国的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第一、是不服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够是病历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医疗纠纷 案件。上面是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机构选择问题,但如果是做 医疗过错鉴定 就不能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必须选择 司法鉴定 进行鉴定机构,这一点是需要大家分清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 医疗过失 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