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不动产权证有哪些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有关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规定
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在签订不动产物权协议(例如买卖房屋合同)时,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之后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该不动产,即便处分也不发生物权效力,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将来的物权实现问题。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理解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不动产的审核流程
(一)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驳回转移登记申请:
1.权属来源的性质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划拨土地、减免地价土地)而未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的;
2.根据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区政府规定禁止转让的。
驳回登记申请,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从房地产登记册或电脑记录中查明申请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的权利状况后,审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实、齐全和有效:
1.身份证明;
2.《房地产证》或其他房地产权利证书;
3.抵押登记申请书是否按要求填写;
4.抵押合同书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
(4)登记
(一)对核准抵押登记的,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名称、面积、价值、抵押金额和抵押期限等内容。
(二)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在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5.收费发证
(一)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由抵押当事人凭回执、身份证明及交费凭证领取)。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为:在没有征得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如果出卖人再次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并不会产生物权效力。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法律主观:
不动产抵押没有登记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依法成立即有效。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抵押不动产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法律客观: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不动产登记簿有哪些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在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原则之后,不动产登记簿就自然成为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也是保障物权变动安全的必要手段。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目的就是从国家公信力的角度对物权相对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建立一个能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公正的经济秩序。
不动产登记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区别
1、《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2、《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如,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
4、《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不动产登记簿由哪个机关管理
《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