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的承担方式(个人合伙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合伙的个体工商户债务承担
法律主观: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为: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则以个人财产承担;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特殊普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合作债务的方式是: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一、无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连带责任人有义务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当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他有义务代其偿付。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即其他投资人无力偿还其名下的债务份额时,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可分为(Ⅰ 个人合伙 Ⅱ
法律主观:
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的几种责任: 1.补充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 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法律客观: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债权人能否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为尽快解决纷争,有效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伙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可以将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作为共同被告,因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只是清偿的顺序不同。但在审判实践中应考虑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裁判文书中应明确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后才由合伙人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以上论述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按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合伙人何时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偿”没有具体的规定。如果以清算为标准来界定“不能清偿”,则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业不主动偿还债务为“不能清偿”,则又不符合补充无限连责任的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从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平衡合伙企业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合伙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不能清偿的问题。即对合伙企业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为“不能清偿”。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同时规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对“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尽职尽责。同时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因高风险所导致的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由此看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面的问题,是看合伙企业是哪种组织形式来分的,组织形式不同,其合伙企业所承担的债务责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实际中,与其他企业做合伙企业时,一定要考虑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担不必要的经济问题。
几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债务问题怎么办
法律分析:个体工商户可以取字号并领取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通常情况下,在对外债务承担上,直接以字号上登记的个人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是合伙的,债务怎么处理?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如果是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承担。如果是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足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个人与合伙人的内部责任和对外责任是什么
个人合伙的对外责任是企业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 对外就合伙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普通合伙企业 和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怎么规定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先企业后个人),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各普通合伙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拒绝向债权人承担该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按照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规则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