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以哪些为计算基数(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以什么为基数
法律主观:
法律客观:
工资基数可以理解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除奖金、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劳动补偿性津贴(如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下、有毒有害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外的一切工资报酬。关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4条有所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自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的除外。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70%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简介:
周某系某电子公司的员工,于在职期间向公司提起了追索加班工资差额的劳动仲裁。周某认为,其工资由基本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务津贴两项构成,但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合法,应当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故要求公司补足差额部分。公司认为,将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中均明确规定,双方也按照这一约定已经履行两年,周某从未提出过异议,并且,每月的加班工资在发放前五日均需由本人确认无误后才发放的,而周某也从无异议。因此,公司认为,公司以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周某的申诉。
经审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周某的申诉请求,后周某不服该裁决,就这一问题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每月工资总额计算加班工资,支付起诉之日起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5800元。
律师分析: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目前存在两种意见: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可以由双方约定,只能确定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而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劳动者全部所得;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受诉法院采纳后一种意见,认为周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约定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基本工资,该基本工资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这一约定合法有效,最终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4日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第8点规定: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故该案仅针对个案,但未必具有普遍效力。为避免加班工资争议的产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为慎重起见,还应当同时考虑到基本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概念进行衔接,并明确各种奖金、津贴、补贴的性质及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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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什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现在用人单位在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时,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职工工资分很多细项,但计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这种情况相对较多,偶尔有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项目之和作为基数,但并没有包括所有工资项目。第二、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第三、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第四、职工无论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笔“加班费”,即根本不考虑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从上述规定看,确定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似乎并不困难,只要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准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有的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有的合同中虽约定了一个具体数,但是却并非职工的真实工资;其次,即使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工资有明确约定,但是职工的工资常常是随着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职务的提升而增加的,许多用人单位都有员工定期增资计划。职工工资变动后,也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已作了变更,严格地说,双方应该及时地对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作书面变更,但实际工作中职工增资后立即变更劳动合同工资条款的情况非常少。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并不总是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相一致,如果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常常并不可行。
合理确定职工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介绍,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基数最下限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苏海南表示按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该是全口径的,你本人如果一个月是3000块钱,那么按照21.75(天)得出每天的工资额,以这个来做基数;有的如果本人的全部工资中间基本工资或者叫岗位工资占了大头,以这个做基数,有些企业是这么做的,还有按照劳资双方商议的一个平均值来做基数;第三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做基数。
总之,支付加班费的基数最下限是一定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最好是要完完全全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应该是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除以21.75天,或者按日来支付工资的,应按照日工资做基数来支付加班费。
以北京为例,按2024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计算,春节期间,在岗7天最少可以拿到1718.5元。
扩展资料:
春节加班工资这么算
今年春节期间,法定节日是12—14日,在这三天,如果劳动者因为工作需要继续工作的,就应该按照他本人工资的三倍来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整个春节7天期间都不休息,另外的4天因为是借用的双休日,那么在这4天工作,如果不能倒休,就应该按本人工资的两倍来支付加班费。
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 21.75 天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 =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只要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可以确定加班费。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黑河上班族:春节加班工资怎么算?能否拒绝加班?专家解释来了
加班加点工资应以什么基数计发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正常工作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21.75*150%*正常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200%*休息日的加班时间+月工资基数/21.75*300%*法定休息日的加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