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可以异地起诉吗
外地人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吗?
您好,部分地区是可以的,建议您提前咨询所在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具体的办理要求。
按照国务院授权,自2024年6月1日起,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在试点地区,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希望能帮到您。
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吗
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异地可以离婚吗
一般情况下,在异地可以起诉离婚。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带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起诉状以及副本,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让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调解无效,如果审理认为夫妻双方之间感情确已破裂,那会判决离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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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在外地起诉吗
异地离婚可以在当地起诉。
异地诉讼离婚的如果夫妻一方在外地超过一年,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已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直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2、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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