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效力
股权质押的效力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效力:一、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二、对质物的效力,一般应包括质物个孳息。三、对质权人的效力,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具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的权利。
股权质押的效力,是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一、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对质物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质物,即出质股权,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
(1)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可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受偿。这是质权人最重要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第一,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之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第二,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从理论上讲,质权以交付占有为设立要件,这就排除了出质人再就质物设立质权的可能性,但依外国的立法例,质物的移转占有,不以现实交付为限,而允许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这些变相占有做法,使得在同一质物上设定两个以上质权成为可能。
(2)物上代位权。因出质股权灭失或其他原因而得有赔偿金或代替物时,质权及于该赔偿金或代替物。
(3)质权保全权。质权保全权,又被称为预行拍卖质物权。是指因质物有败坏之虞,或其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害及质权人的权利时,质权人得预行处分质物,以所得价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代充质物。对股权质权,因股权价值的不稳定性,使股权价值易受市场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尤其对股票,此倾向更甚。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对出质股权的表决权,究竟由谁行使,国外有不同的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行使。一种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但应将作为抵押权标的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股权的诸多权能中,包含新股优先认购权,该权能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地位而享有的一个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享有。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出质人的义务,在股权质押期间,主要为非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股权质押有什么意义且有什么效力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的效力包括,质权人享有质权以及优先受偿权。股权质押登记才能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质押合同可以对此作出另外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股权质押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效力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的意义是可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股权质押有什么用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扩展资料
股权质押种类:
1、动产质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权利质押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权利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动产质押
股权质押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效力?
1、股权质押的意义,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股权质押担保力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债权的安全,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股权质押在于能够更好地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2、股权质权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所谓的股权质押登记是干什么?有什么作用?
一、股权质押
实际上股权质押就是股权质权,也是出资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来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应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目前股权质押就是一种权利质权,一种以企业出资人的股权为标的质押在中国能作为股权质押行为,股份公司股东的股票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
二、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有相应的流程按照现在流程来讲,首先就是要先申请股权出资的企业类型,选择好你选择的类型以后,就可以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和材料,一般表格就是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以及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等等,再加上现场材料的提交到相应的服务大厅去提交就可以,然后最后领取相应的股权出质通知书,这个通知书一般是相应的登记和信息填写,所以说这个通知书还是比较明显,基本上整个流程就这样。
三、股权质押流程
股权质押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就目前可以看得出来,股权质押它就是作为一种股权质权,担保物权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也就是为一些想要借前压制股权的而专门为这些人设计,而股权质押担保类的大小直接就是关系到了债权安全,这个单表率越大,那么债权就越不安全,担保率越小债权就稍微安全一些,这是与质权人的切身利益有相当大的关系。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是市场上补充流动性的常用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一家企业选择股权质押,其融资会打折扣,比如你向银行融资1000万,可能你需要质押的股权价值须在2000万以上,一般折扣率在3-6折不等。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像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
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
扩展资料
质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质押
公司股权质押意味着什么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