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简述环境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一方因其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承担对受损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承担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损害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以损害的实际情况为依据。
2.过错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3.举证原则:环境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原则上应由受损害方承担。
4.连带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多方承担连带责任。
而环境刑事责任则是指一方因其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承担的刑法责任。其承担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罪刑法定原则: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符合刑法规定。
2.过错原则: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3.犯罪认定原则:环境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基于犯罪认定原则。
4.最小化原则:环境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最小化为原则,即刑法规定的刑罚应当适当和必要。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
法律主观:
传统的民事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对于环境民事责任来说,又有些许不同。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主观上的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不再那么被注重。更加注重的是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主观:
环境污染行为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什么特殊之处?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对于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不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完全由于战争行为、不可抗力引起的,而已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损害,污染单位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完全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律分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版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权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则上要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即排污违反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为前提条件,但在特别情形(如排污集中,超过环境容量造成损害时)下,即使未超过控制标准排污,也要对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也规定有例外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法律主观: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侵权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责任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在环境民事责任中,主观上的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不再那么被注重。更加注重的是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民法上,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要件,但环境法中不把行为的违法性当做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必要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一般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在我国,有许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为人如违反这些规范性文件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须对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此处所称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情形。有人因环境污染而染病、死亡,农作物因环境污染而欠收、绝收等。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这是指有关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所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污染环境行为是因,损害事实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只是较为轻的责任,但是责任的承担也是按照所造成的事实损害来确定的,好了以上就是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