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有哪些
股权质押有什么融资风险,应怎样避免发生
法律主观:
股权质押的风险是,质押合同无效的风险;未经质押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风险;股权价值发生变动、质权权益受损的风险;以及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变动股权的风险等。
法律客观:
《 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 继承 和 抵押 ,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什么呢
股权质押 存在的风险有: (一)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而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取得对质物的管领和支配。 (二)出质股权价值具有波动性。在设立质权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遭遇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和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有云泥之别。 (三)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易导致担保的价值贬低。 (四)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劣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 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 财产归 债权人 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新三板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
新三板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_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新三板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
第一步:理解出质人和被质押的股权。
1.认真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禁止股权质押的特别规定及时间;
2.核实公司章程中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等相关信息,出质人应出具待质押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
3.出质人应向股权;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
第二步:出质人的股权必须有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质押的决议;
第三步:出质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权人;
第四步:股权对该股的权利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质押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标明,并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在新三板上市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记载出质人名称及其出资额,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司印章);
3.质押合同;
4.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申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注销股权质押登记,应提交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新三板企业要想迅速增加信贷并获得股权质押,新三板股权质押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优点与缺点
股权质押并不是一个贬义词。
如果公司在积极开拓新的项目,向金融机构用股权质押融资,用贷来的款项完成项目,使盈利能力增长。
如果本身财务状况就不佳,根基较弱,如果滥用股权质押来谋求大刀阔斧的发展,反而不利于企业发展。
股权质押的优点
1、企业贷款成本低、时间快。只需要花费较低的评估费用,进行登记和审批的流程完全免费,前后时间只需要一个月左右。
2、门槛降低。从前基本没有银行会接受股权质押贷款,因为风险太大。企业还可以在抵押期间将股权转让,银行如果找不到股东,将承受很大损失。
而根据新《规定》,企业股权在质押期间,将被工商部门锁定,无法进行转让,风险大大降低。因此,企业家向银行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门槛降低了。......
股权质押之所以风生水起,审批快,周期短,融资成本低,对融资的用途几乎没有限制。很多券商几乎都把业务中心放在了这一块。
公司经营越稳定,业绩越好,股权质押能融到的钱就越多。对机构而言,只要股价稳定,每年都能获取不菲利息,相当于一笔无风险收入。对上市股东而言,只要不破平仓线,就可以不断向机构贷款“借新还旧”,而且伴随股价上涨,融资数额也会随之上升。
但是,凡是都要适度。
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
1、现金流危机持续,无法偿还贷款。
企业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是获取短期的经营现金流,然而许多新三板公司属于成长型的中小企业,经营能力极不稳定,通过股权质押融资获得经营资金后未必能够解决经营困境,因此非常有可能重复陷入经营现金流困境。这时,企业面临无法按时还款的风险,导致股权无法解押。
2、股价下跌不能及时补仓导致公司股权变更。
新三板企业股价不设涨跌幅,在股价波动没有限制的状态下,股价跌幅超过平仓线便会触及补仓机制,不能及时补仓将会丧失股权所有权。对认真经营的新三板企业家而言,股权变更是最不愿看到的结果,然而公司股价无法控制,特别是对于做市转让的企业,稍有经营问题、财务问题等负面新闻爆出都有可能使股价跳水。
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大吗?
对于质权方而言,风险主要是股价跌破补仓线,但质押标的物不能及时变现。目前,新三板股权定价未能公允,质押股权无法顺利在二级市场抛售时,质权方将被套牢。此外,企业财务造假、借款人道德问题也是质权方面临的重要风险。对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尤其需要谨慎,如东田药业质押全部股份后摘牌,导致质权方利益崩溃。
新三板股权质押的风险无处不在,为了能更健康高效的实现股权质押融资,无论是监管层、质押人还是质权人,都需应该时刻警惕着,做好随时应对新三板股权质押风险来临的准备,做到防范于未然。
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
一、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二、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述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一些风险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但可以规避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大力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良好发展。
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
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
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
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中小企业发展中必然会面临外部融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其股权进行质押融资,不但可以节省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还可以充分认识到其股权价值,同时注意防范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此可形成良性循环,在利用股权进行融资的同时还能提升其股权价值,对中小企业来讲,股权质押融资是一个好的融资手段。
股权质押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类信托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股权质押比例过高,也就是说抵押出去的股份占全部股份的比例过高,代表企业如海航系和超日太阳这种几乎将全部股权质押出去的信托产品。
另外一种是质押率高,也就是说相对项目方的融资总金额与质押股票市值的比例高,当股价下跌,股东没有办法追加质押股票,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兑付出现问题。在业内,一般情况下质押率在50%以下是比较安全的。
事实上,股权质押类信托的最大风险就在于质押的股权出现贬值,对此,信托公司一般会按照一个折扣比例来进行估值。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防范方式有什么
在我国股权质押的法律概念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主要由《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
股权质押 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 质押 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 股权转让 ,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 上市公司 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 公司破产 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 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第三十条 股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股份,并可以赠与(公有股份不可赠与)、 继承 和 抵押 ,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公司股权证的转让须在法人之间进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发行和转让。以上两种方式设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 (二)各种法人均不得将持有的公有股份、认股权证和优先认股权转让给本法人单位的职工,不得将以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公益金购买的股份派送给职工;
如何防范股权质押融资常见风险
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有: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避免的方法是: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3.完善相关配套制度;4.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体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股票质押都有哪些风险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股票质押的风险都有:(1)市场风险。(2)利率波动风险。(3)履约保障不足风险。(4)提前购回风险。(5)违约处置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