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刑事拘留一般关多久(刑事拘留看守所一般多久提审)
刑事拘留并关押在看守所期限要多久?
十到三十七天。
刑事拘留羁押看守所拘留的时间是十到三十七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时间为七日。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看守所一般关多久
根据案件的性质不同,看守所最长关押的时间分为5种:
1、一般情况期限为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关押期限为3个月;
3、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5个月;
4、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7个月;
5、特殊原因,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押期限可以无限延长。
看守所可以探视吗?
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判刑前,家属无权探视,但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进入看守所会见与嫌疑人面谈,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也可以转达家属问候。
在看守所超期羁押的人怎么办?
1、在看守超期羁押的人可以让其家人或者自己找代理人找相关的机关要求解除对自己的限制,根据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在羁押期限届满后仍不放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了三种办法: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应当予以释放;
(2)对于取保候审超过十二个月或者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变更强制措施,如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
如果到了法定期限不能办结,对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应当释放。对于还需要继续侦查、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继续审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人并不意味着就必须会被定罪和的,只要是期限里面还没有被判罪就应该在有时间限制的规定内将其释放出去,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解除这些被关押的人就是违法的,而这些当事人是可以要求违法机关进行赔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第二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看守所作为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关押的是已经被逮捕、但尚未被法院定刑的罪犯,在判决书下来之前,该被押人员会一直待在看守所里。根据判决,判拘役的以及余刑(看守所羁押一日等同监狱服刑一日)在三个月以下的,会继续留在看守所服刑,其他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则会由看守所移交司法系统的监狱服刑。
看守所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主观:
公安机关对涉嫌 刑事拘留 的人的 拘留期限 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天数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