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哪些情形)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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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1、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3、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4、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9、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0、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12、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三、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的几种情形

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如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侵权责任有如下承担方式:

1、侵权人应该立刻停止侵害行为;

2、侵权人应该排除妨碍的行为;

3、侵权人应该进行消除危险;

4、侵犯旁人财产权的,应该返还财产;

5、侵权人应该将损害的设施及财务恢复原状;

6、侵权人应该将损害的设施及财务进行修理、重作、更换;

7、侵权人应该继续履行其应尽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2种侵权行为有哪些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侵权行为大致就是侵犯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将通过这个问题进一步让您了解相关侵权问题。

一、12种侵权行为有哪些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2、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3、除了以上12种侵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1、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2、 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3、 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4、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 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7、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8、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 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0、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2、 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侵权行为有哪些分类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 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

按侵害对象分

2、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

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

3、按致害人的人数分

单独侵权行为:致害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致害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 致害人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行为性质分

积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指致害人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人损害的行为。<

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

法律主观:

特殊侵权责任指实行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的所有侵权行为,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违规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抗辩理由不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适用的范围不同。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四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有:

1、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而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2、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由受害人举证,而特殊侵权由侵权人举证。

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1、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行为以行为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3、抗辩理由不同。一些在一般侵权行为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成为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4、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外,还有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5、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被害方不需要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6、适用的范围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限制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内。而一般侵权行为的范围则没有该限制。

7、适用法律不同。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两者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律对特殊侵权有规定的,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特殊法;法律没有规定的,则依照法律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

法律依据:

2024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还有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什么

特殊侵权 责任又称“特殊 侵权行为 的 民事责任 ”,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 人身损害 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 侵权责任 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 过错责任原则 ;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 依照《 侵权法 》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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