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权是指什么行政立法的涵义是什么
行政立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简言之为行政机关立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是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例如国务院可以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行政立法是什么意思?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通常具有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
(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受权性组
织。行政立法职权和权限须由法律特别规定。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
享有行政立法权。除上述指出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五个层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特别授权的某些
组织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外,其他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均无权从事行政立法行为。至于县(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制定和
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应视为行政立法行
为。其他行政行为,一般指具体行政行为,所有法定行政机关或经行政机
关委托的组织都有权在其职责权限内实施,无须法律特别规定。
(2)行政立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行政机关立法是代表国家
从事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特殊行政行为,不仅必须具备法定
的职权,而且必须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例如,根据法律或法规的
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制定规章等。超越法律、法规
的要求或授权的事项立法无效,应予撤销。这是较之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更
为严格的特别限制。
(3)行政立法行为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具体行政行为则富特定性。
前者不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后者的对象是特定的、个别的;前者作出的
规定一经发布即对法定范围内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为后者提供依
据,并非对特定的人和事的具体处理;后者是依据前者的规定对具体人和
事作出的处理。
(4)行政立法行为较之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更长的时间效力。行政立法
行为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和无溯及力,它对同一类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复
适用,且只有向后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经履
行或实现即告消灭,某些具体行政行为还可追究既往,如行政处罚行为就
是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为须遵循更为正规和严格的程序规则;而具体行政行
为的程序相对较简单灵活。而且两种行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为
必须采取特殊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公开发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可
以是公开发布的书面形式,或是一般的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6)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还表现在其不可诉性上。根
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立法行为不能成为诉
讼或诉愿的对象,即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而对于
涉及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提起诉讼
或申请复议。
我国的行政立法包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
一、行政立法的范围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它的范围通常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国家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立法机关的委托,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亦称“准立法”。行政立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法律规范;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
不同等级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机关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省会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活动。
全国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数都由国务院提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地方性行政法规草案多由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由政府业务部门起草。如涉及几个部门,则需共同协商起草,并经有关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部、委规章经部务或委务会议讨论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经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部长、主任或省长、市长签署。重要的部门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须报上级机关审批,然后公布,一般规章在通过和签署后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依据:
《宪法》第90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效力是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行政法规、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已经制定、发布,就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指行政法规、规章的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2)指行政法规的适用力,即适用范围,也称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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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行政立法权是什么
行政立法权,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的规定,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利。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不是国家立法权,而是行使行政权。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其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等,而立法机关是指以行使立法权为其机关的专门职能或主要职能的国家机关。
什么是立法?什么是行政立法?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规范?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一种主体活动,所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内容主要为贯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特点,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从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
除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果确有必要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例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过去都没有立法权,为了充分发挥四个经济特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先行一步探索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先后于1992年、1994年、1996年三次作出授权决定,授予这四个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直到1999年《立法法》通过后,这四个城市作为《立法法》规定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才有了法定立法权。
以上所讲“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指有权创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赋予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某种权利,或者使其承担某种义务。如果没有创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法律规范,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制定。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这种文件、规定,称之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也有约束力,也要执行。但一般规范性文件在法院不能单独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法规性文件如合法可以作为法院审判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