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什么是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概括出的概念。如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
法律主观:
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 主要有: (1)通令。行政领导关于某一法律和条例的解释和某项公务的实施办法,根据层级指挥权所发出的命令。适用于 管辖 下的全体公务员和机关,不服从命令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但不能拘束外界人员。 (2)指示。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对于指示,行政机关仍然保留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这个标准的权力。 (3)特别的职务训令。即行政领导对个别或几个公务员的职务训令。 (4)具有纪律处分性质的个别决定。如调动某个公务员的职务等。 (5)机关内部组织和管理的规定等。 《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 法规 、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而内部行政行为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有重大的影响。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其列为不可诉行为之一,即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但可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如《行政监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别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主要区别:
1.行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实施内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必定存在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以及其它隶属关系,或者存在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的监督关系。实施外部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之间,基本上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或者其它隶属关系,而只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最终取决于外部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所拥有的对某类行政事务的管理职能而不来源于该行政机关的领导职能。
2.行政行为的作用力不同。
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只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事务,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有关,不影响外部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行使公共权利的行为,因而直接影响着外部相对人的利益。由于这两种行政行为的上述区别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这两种权利的性质和依据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质的行为引起的争议应由不同的途径予以解决,即内部行政争议由行政机关自身解决,外部行政争议由法院解决。如果将行政内部争议也交由法院解决,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并缺乏具体的争议处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影响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的诉讼。
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概括出的概念。如对行政处分不服可以进行申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
关于内部行政行为的一些相关知识如下:
1、首先,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其行为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员、事务和财物等。这些行为通常不涉及到外部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职权和职责进行的。
2、其次,内部行政行为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人事任免、机构调整、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行政监察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正常运转和高效管理。
3、再次,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受到一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和程序的约束。行政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通常会明确内部行政行为的权限、程序和责任等,以确保内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内部行政行为不涉及到外部的法律关系,但其仍然需要遵守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行政机关在采取内部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尊重程序,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内部行政行为的优势
1、提高效率:内部行政行为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务,通常更加了解内部情况,能够更快地做出决策和实施行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
2、保障公正性:内部行政行为通常受到行政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标准,能够保障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强化管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等方式,实现行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4、增强透明度:随着法治建设的加强,行政机关越来越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内部行政行为也不例外。通过公开内部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增强公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5、保护公务员权益:内部行政行为与公务员的权益密切相关,如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通过合法的内部行政行为,能够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什么意思
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是指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法院不受理,例如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任免等决定不可以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依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将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如行政主体对内部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退休等;另一类是行政主体间工作关系行为,如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