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处理(对劳动仲裁部分裁决不服如何起诉)
申请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
一、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应该怎么办
1、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
劳动仲裁管辖地有哪些法律规定
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结果,应该怎么办
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结果,可以自受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仲裁的解决程序一般是:
1、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不服仲裁裁决的不可以向法院起诉,我国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然后根据法院的裁定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
一裁终局制度为什么还能上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一裁终局案件对裁决不服是不能上诉的,但可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提起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仲裁裁决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的流程具体如下: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