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街道办事处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
街道办事处的诉讼地位
街道办理处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法律效果是归派出机关承担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街道办事处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街道办事处是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设区的市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这级机构作为政权机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行政主体地位,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如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了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应当以街道办事处的本体机构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基本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四)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七)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九)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十)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十一)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县级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是设区的市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这级机构作为政权机构。派出机构没有独立的民事行政主体地位,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街道办事处民事诉讼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法律主观: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依照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系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并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
街道办事处能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吗
法律分析:按法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街道办事处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么
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理论上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行政机关。
法律分析
确定适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关键要点,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这些行政机关都有这样的性质: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只有享有行政职权才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只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才能使行政诉讼的判决能够落到实处。那么,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这类行政机关呢?
根据我国行政体制,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其行政职权是上述机关所赋予的,本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该行政机关。实践中街道办事处是可以作为被告的,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街道办事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的管理事务也不断增加,类似于乡镇级人民政府。法院将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纠纷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院对街道办事处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批复
最高院对街道办事处具有法人资格批复。街道办一般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的派出机关,一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通常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二)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三)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不能告”,或者“没有实体权利,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法律分析: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街道办事处可以做民事诉讼的被告吗
街道办事处也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的。街道办一般是不设区的市或者市辖区的派出机关,一般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活动,通常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法律分析
在行政法上派出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人,行政公署还是适格的复议机关。街道办事处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实际上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取得了事实上成为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