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房子是否应该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三、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四、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恋爱时赠予的财产分手后是否需要归还
法律主观:
恋爱期间的赠与的财产,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大额赠与,如,彩礼、房产、车辆、订婚戒指等贵重物品因所附的婚姻关系尚未缔结,赠与未生效,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客观: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合同法》将于2024年12月31号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4年1月1日)。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
法律主观:
《民法典》规定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若是附条件的,比如结婚,条件未成就时,应当返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原则上是不需要返还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恋爱期间赠与巨额财产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要依据其赠与的财务的限制而定,如果该财务属于向对方示爱的情形或者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情形的,不需要返还;如果不属于前面的情形的,可能需要返还其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法律依据:根据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的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的礼物原则上不需要退还,比如特殊节日送的礼物或者特殊数字表达爱意赠送的钱财等。但是如果是属于以结婚为前提赠送的房子、车子或者其他价值较大的礼物在分手时可以要求对方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法律规定
恋爱期间的赠与与返还法律规定
一、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对于恋爱期间不同的赠与行为,法律上相应的返还规定有所区别:
1、出于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或具有彩礼性质的财物可以要求返还;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与属于特殊的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并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而要转移所有权,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当一方出于结婚目的作出的财物赠与不能实现该目的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不再存在,此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
2、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不一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非出于结婚目的而赠与的财物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的。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与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不同,此时赠与的财物不应要求其予以返还。
3、情侣间的无偿赠与,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不能要求返还: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彩礼;“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
4、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二、恋爱期间赠予的财物分为以下几种,对于不同的财物,法律上相应的返还规定也有所区别: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能要回来。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能要回吗
第一个方面,可以从财产的价值的大小来考虑,比如说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外一方的衣服或者一些包包、鞋子,或者不是很贵重的金银首饰。这些都应该是双方作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不能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如果财产价值非常大,而且还要看赠与的时间节点,如果在双方谈婚论嫁的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买房、买车或者数额很大,超过一般正常的生活需求的一些现金的赠与。
我觉得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能性会更大一些。第二个方面,可能要考虑双方的感情因素,感情是否深厚。一般来讲无偿赠与肯定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也比较深厚。
如果双方感情本身就不是很深厚,交往时间不是很长。经常遇到这样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交往时间很短,但是一方给另一方赠与大额的财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
认定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是更公平合理一些。第三种情况要考量的就是当时在给付钱款的时候,具体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付。对于给付的钱的性质,首先就要做一个界定。
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话,赠与是可以要得回来的。如果双方仅仅是为了增进感情,一般的赠与,这个就要不回来。
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就是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一般双方比如说恋爱期间,可能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望。
都是想着要和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给付钱财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没有想到后来会走到分手或者结不成婚的地步。
但是在现实中包括我们自身也代理了多起这样类似的案件。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要回?
您好,恋爱期间所给予的财物能否追回一般需要分情况讨论。
1、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相对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予,类似于化妆品、服饰、包括特定日期内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通常会认定为财产的赠与。而财产赠与一经交付即为完成赠与,赠与人的返还请求,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对于较大金额的财务赠与,类似于购车款、购房款等,因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加结束,但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通常是可以请求返还的。而具体“大额”的认定标准,应当综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2、借贷: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财物给予方除了转账凭证之外,还能够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则可以认定案涉款项系“借款”,男方发出的转账属于借款行为,则能够极大提高财务追回的可能性。
3、婚约财产:如若能够认定给予的财物属于彩礼性质,则分手后追回的可能性相对较大。在我国传统婚俗习惯中,男女双方经过恋爱确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过给付女方财物来表达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通俗来说,即“彩礼”。若符合下列情况,则法院通常会支持返还款项:(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希望所提供的答案能够对您有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恋爱中的赠予能否要求返还
法律主观: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属于法律上的赠与,如果动产已经交对方,不动产已经过户,不可以要求返还。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如果是不动产(比如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