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贷的法律规定(校园网贷最新法律规定)
刑法关于校园网贷的规定有哪些?
校园网贷的法律保护暂时不存在。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而言,还没有对校园网贷法律保护的相关立法。但是,教育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部分关于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实时预警机制等信息,对未来建立其相关立法起到了启示作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六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校园贷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主观:
一、校园网贷受法律保护吗
校园网贷并不是所有的都是非法的,正规的校园网贷是被法律保护的。现在的校园网贷所采取的方式都是P2P网贷形式,而P2P网贷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校园贷的应对措施有哪些
(一)高校应当加强法律、金融、安全等相关教育。大量学生受骗暴露出学生防骗意识、法律意识的淡薄,同时也反映出学校安全教育的薄弱。不少大学生发现自己落入高利贷圈套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帮助,最终导致悲剧发生。这也说明,亟须对大学生加强法治教育,引导他们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彻底解决校园贷乱象必然是一场持久战,需要有关部门通过健全金融监管体系,持续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金融监管部门、网贷平台、学校以及公安机关可以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可疑人员、可疑问题及时预警,实时监控校园贷平台的发展运行,保护学生远离违法黑手。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征信系统,要求贷款平台实时上传贷款人信息资料,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实现全链条全流程监督。
(三)应当及时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我国刑法并没有与高利贷直接相关的罪名,与之相关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高利转贷罪。应当在刑法中设立相关罪名和罚则,以此加大对高利贷的制约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作用。
《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校园贷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问题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应为无效,而近来爆出的“裸条”事件,即以裸照作为抵押物,这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作为一种异化的“校园贷”,在毫无信用、毫无尺度的规则中,“裸条”极易触碰法律的红线。据“裸条”借款学生描述,放贷人曾承诺,这些裸照仅作为借款抵押,照片不会流出,且一旦贷款金额还清,这些照片会被删除。然而事实却是这些裸照或视频在一些QQ、论坛、贴吧上被公开叫卖。对该类行为极有可能触及的刑事责任是:
(一)涉嫌敲诈勒索。在裸贷风波中,还不起钱的借款人,往往被威胁在网上公布其裸照或视频,从借贷分子的行为方式上看是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构成的,BUT敲诈勒索罪作为侵财型犯罪,其主观目的——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是不变的,因此仅针对本金的威胁返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超出法律保护的高息部分如果达到入罪数额,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涉嫌侮辱罪。放贷者将受害的女大学生裸照和视频放到网上的行为,足以造成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后果,如果情节严重,可以构成侮辱罪。大家注意只有P2P网贷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校园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二)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三)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四)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五)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六)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
(七)三个配套指引正在抓紧出台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称,银监会正在抓紧制定、公布《办法》的配套制度。
(八)12个月过渡期
《办法》称,为减轻《办法》出台后对行业的振荡,《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的自查自纠、清理整顿来达到规范健康发展的目的。
(九)明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
(十)对校园网贷实行“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对校园网贷,银监会在调研后,将采取五字方针“停、移、整、教、引”。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 一、加大校园网贷业务整治力度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并根据校园网贷业务特点,突出以下“四个不得”:
一、不得向来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在审核年满18周岁在校大学生借款人资格时,必须落实借款人第二还款来源,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其借款行为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通过电话等方式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
二、不得以歧视性欺骗性语言或其他手段进行虚假欺诈宣传、促销,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误导大学生借款人;
三、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推介项目或产品;
四、不得通过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手续费、滞纳金、服务费以及催收费等费用变相发放高利贷,或采取非法催收等手段胁迫借款人还款。
校园网贷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等进一步完善校园贷款的资质。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记录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贷款清收。商业银行应明确与第三方机构的权责,要求其不得对与贷款无关的第三人进行清收。商业银行发现合作机构存在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终止合作,并将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互联网贷款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校园贷退息的政策文件?
校园贷退息的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法规、规定和通知文件。以下是一些与校园贷退息相关的文件:
1.《关于规范校园贷业务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于2018年共同发布,要求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规范校园贷业务,包括明确校园贷的范围、利率限制、资金来源和风险防控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规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在借贷合同中享受退还利息的权利。若校园贷业务存在不合规或不合法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涉及的不当得利。
3.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一些地方政府也发布了相关文件,对校园贷业务进行管理和规范。例如,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贷管理的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校园贷,并设立校园贷纠纷解决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校园贷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相关文件可能是基于类似借贷活动的监管。此外,校园贷退息的实际情况还取决于借贷合同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法律适用等。
如果您在校园贷业务中遇到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就近的法律咨询机构,以了解具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您的权益保护途径。
国家对在校大学生贷款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1995年实施《国家赔偿法》之后,由国家对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而国家赔偿金则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也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有关部门强烈呼吁希望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能够直接的杜绝校园贷,任何借贷的机构都不得针对在校的大学生提供贷款的这种业务,其实有这种想法也是因为校园贷引发的一系列的恶性结果的。很多家长也是在发觉自家的孩子欠了高达几十万元的校园贷以后,才开始关注国家关于校园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国家关于校园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十二禁止清单新增为十三条
禁止行为由原征求意见稿的十二条增至十三条。其中“不得从事的非投资者之间债权转让行为,不再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为新增禁止行为。
2、确定借款上限额度
早前业内传闻的“单一自然人和法人借款上限”一说得到确认,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透露:单一的个体、单一的自然人在一个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单一组织、法人在单一平台上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100万,单个法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500万,那就是500万、100万、100万、20万。
3、确定P2P资金的银行业存管制度
确定P2P网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此前“P2P资金存管指引(征求以监管)”的相关原则将予以确认。
4、P2P监管实行“双负责”原则
此次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对网贷主管机构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行了分工,实行“双负责”原则,即有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业务实施行为监管,将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网贷机构的监管。
5、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
《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出借人分级和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即实行合格投资人制度,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
6、备案制,而不是牌照制:宽进严管
《办法》整体实行非牌照管理制度,实行事中事后管理监管,而非事前监管,即实行备案制,也就意味着“宽进严管”。是对此前业内传闻和媒体报道的牌照管理制度的否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上称,《办法》按照负面清单的模式设置了负面清单管理,同时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对网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而不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持牌许可。要通过事中事后的监管来实现我们叫“网贷”机构的宽进严管。
二、校园贷款的危害
1、校园贷款具有高利贷性质
不法分子将目标对准高校,利用高校学生社会认知能力较差,防范心理弱的劣势,进行短期、小额的贷款活动,从表面上看这种借贷是“薄利多销”,但实际上不法分子获得的利率是银行的20-30倍,肆意赚取学生的钱。
2、校园贷款会滋生借款学生的恶习
高校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提供的生活费,若学生具有攀比心理,且平时就有恶习,那么父母提供的费用肯定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因此,这部分学生可能会转向校园高利贷获取资金,并引发赌博、酗酒等不良恶习,严重的可能因无法还款而逃课、辍学。
3、若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放贷人会采用各种手段向学生讨债
一些放贷人进行放贷时会要求提供一定价值的物品进行抵押,而且要收取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对学生个人信息十分了解,因此一旦学生不能按时还贷,放贷人可能会采取恐吓、殴打、威胁学生甚至其父母的手段进行暴力讨债,对学生的人身安全和高校的校园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4、有不法分子利用“高利贷”进行其他犯罪
放贷人可能利用校园“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的个人信息进行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请大家要谨慎办理“网贷”、“小额贷”,切勿因他人劝说或被所谓的“好处费”等蒙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贷款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如需办理“网贷”、“小额贷”的务必咨询家长和银行,谨防被骗。
其实说到校园贷款,国家虽然说也有相关的文件出台明确不允许向学生提供贷款,不过市场上可以贷款的平台也非常的多,目前要想彻底的杜绝校园的还是在p2p资金管理制度等方面出台了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了,最重要的是学校和家长一定要注意对学生除了成绩外的其他各方面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