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仲裁委地址在哪里
济南劳动仲裁去哪里
1、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济南市经二路164号
电话:89731850
2、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济南市英雄山路
电话:(0531)82078637
3、槐荫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槐荫区营市东街22号
电话:(0531)87956160
4、天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市无影山东路31号
电话:(0531)85922041
5、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市东仓小区23号(历山路99号)
电话:(0531)86959049
6、济南市高新区劳动仲裁委
地址:奥体中路与新泺大街交界口
电话:88876235
公交是在济南市姚家庄坐150到新洛路西口即到。
7、历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市花园路2-1号
电话:(0531)8901726
8、长清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清河街2517号
电话:(0531)87221318
9、济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济阳县开元大街
电话:(0531)84238905
10、商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鑫源路35号
电话:(0531)82337787
11、平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平阴县锦东新区劳动大厦
电话:(0531)87890717
12、章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地址:章丘区明水镇山泉路1410号
电话:(0531)83214368
劳动仲裁在哪里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是指,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需要在从辞职那天算起的一年内,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相关证据复印件、证据清单和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资料,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在什么地方
劳动仲裁在当地人社局下属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
劳动仲裁开庭程序包括了仲裁庭的准备阶段、仲裁庭庭审阶段、庭审辩论阶段和调解,裁决阶段四个主要的阶段。如申诉人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提出反诉的,可以作缺席审理。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地点在哪呀?
可以直接拨打“12333”,这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统一投诉电话。
劳动仲裁按下列程序办理:
1.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其副本。
2.经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出席。
3.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