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参与方有谁(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有哪些)
建设工程项目的参与方有哪些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参与方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业主方,即常规工程项目中的五大责任主体。如果需要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的,上述企业或机构也可参与。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 ,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 承包合同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工程项目的参与方有哪些
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参与方:通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方为主要的参与方,也是常规工程项目中都有的五大责任主体。另外,还有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按需要也可以参与。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参与方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通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方为主要的参与方,也是常规工程项目中都有的五大责任主体。另外,还有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管理等按需要也可以参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参与方有哪些?主体是谁?简述主体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项目建设的参与方有业主方、设计方、供货方、施工方、供货方、建设项目总承包方
项目各方的主体是业主方,业主方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
业主方的项目管理任务涉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分别为:
1、安全管理
2、投资控制
3、进度控制
4、质量控制
5、合同管理
6、信息管理
7、组织与协调
PS:
1、监理方是业主方的委托方,也属于业主方。分包方、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属于施工方。
2、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概念为综合承包方,所以必须为至少两项。
3、以上目的与任务要与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任务区分开,项目管理是通过策划与项目控制,使项目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而建设工程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为工程的建设与使用增值。
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单位有哪些?分别有哪些职责?
1、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单位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2、各参与单位的具体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财务计划;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对竣工工程及时验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2)勘察单位:结合项目的工程地质特点和施工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勘察设计精细化管理细则,开展勘察精细化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3)设计单位:按照国家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条例,在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和选点报告批准后,根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认真编制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文件。配合施工单位及时了解设计文件执行情况,需要变更设计的,应负责编制变更设计。
4)施工单位: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
5)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扩展资料
1、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3、刑法相关条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参与建设工程的主体单位有哪些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项目参与单位有: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