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男方要分生育津贴我该给他吗
离婚时生育津贴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离婚时生育津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协商分割。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生育津贴离婚了能拿吗
可以。
根据找法网查询得知,只要你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你缴纳了生育保险就能享有生育保险待遇,与是否离婚无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了生育津贴,因此离婚也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离婚了还能拿生育津贴吗?
生育津贴是针对有生育行为的夫妻发放的,因此如果已经离婚,就不再是夫妻关系,也就不再有生育津贴的资格了。
根据中国的相关政策,生育津贴是指在职职工因生育而需停工休养的,由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的一次性福利,用于弥补生育期间的经济损失。因此,如果一个离婚的女性在生育前或者生育后离婚,并且已经领取了生育津贴,但在生育期间离职或者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仍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的发放,但是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法规来确定。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
女性生育津贴离婚时要平分吗
要。
根据找法网查询得知,夫妻结婚之后收入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其中就包括工资、经营收益、产权收益、继承财产等。而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劳动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生育津贴与工资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生育金要分割吗
法律分析: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证可以领生育津贴吗
如果生育津贴取得期间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取得离婚证之后的生育津贴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生育津贴是给予女方生育需要产生的津贴,与是否是婚姻存续期间无关,即使是离婚或是单身女性也可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离婚了怎么办生育津贴
1、“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并且因前述原因牺牲了自己的发展机会,导致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远低于另一方,当婚姻关系终结之时,不论夫妻财产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离婚分割财产时,如果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将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对社会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条是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作出的。
(2)夫妻离婚时,一方对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首先应当要求离婚的夫妻自行协商确定,这种协商可以是在协议离婚时确定,也可以在诉讼离婚中确定。如果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则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查明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离婚登记,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在诉讼离婚中,双方对离婚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交由法院以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人民法院则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判决确定。
二、生育津贴是指什么
1、想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当女职工符合这些条件后,就可以申请领取生育津贴了。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申报领取生育津贴的过程中双方离婚,生育津贴还可以发放么?
您好,关于申报领取生育津贴过程离婚,能否领取生育津贴的问题,一般是不受影响的,具体可以咨询您当地的社保部门。
生育津贴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如果您打算和男方解除婚姻关系,您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一般对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生育津贴应该归男方还是女方所有?
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拥有吗?
生育津贴是女性劳动者生育后依法享受的一种生育待遇,不少人对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疑问。那么生育津贴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女性劳动者而言,如何应对生育津贴财产分配的法律问题呢?
一、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生育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实务中的两个观点及理由如下:
第一种观点:不认为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其依据主要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婚姻法》。其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权利及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而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费用及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持有女方财产论的 人认为,生育津贴实际系法律为保障女性劳动者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正常收入而作的规定。因此该费用具有对女性的专属性,不能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人,则同样基于上述法律依据。但是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生育津贴实际系女性劳动者因不能工作而通过生育基金的形式由社保部门发放的代替工资的费用。该费用的数额及形成原因依托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既然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观点无论如何争执不下,庭审中也常见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观点基本是统一的。即,第二种观点。劳动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生育津贴与工资具有相同的性质,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女性劳动者如何在离婚前正确处理生育津贴开支
基于上述原因,生育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性劳动者如何在婚前正确处置生育津贴呢?生育津贴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由女性劳动者控制。建议女性劳动者有条件的话,该笔费用用于日常支出。尤其女性劳动者的生育相关的支出。
即便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只要生育津贴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收入,女性劳动者在离婚后将该生育津贴款项用于生育相关事项一般并不被认定为超范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某女性劳动者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育行为而身体受到伤害,其在离婚后通过生育津贴款项支付上述疾病的治疗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被认为构成超出正常支出范围的情形。在对生育津贴进行财产分割时,该部分支持需要先剔除。虽然从法理角度而言此处理方式有待商榷,但从公平角度而言,法律的生命恰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实际上,基于劳动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动者存在正在存续的夫妻关系,则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生育津贴等款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如此,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