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最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交通事故处理注意事项有哪些
1、现场处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
2、责任认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现场勘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
2、责任认定。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
3、神衡处罚。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
4、赔偿调解。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赔偿调解。调解次数最多为二次。
发生事故后逃逸怎么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罚款,记12分,并处15天以下拘留;
2、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重伤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以上死亡的,犯交通肇事罪,处3至7年有期徒刑;
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游卜做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弊瞎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引用资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百万购车补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以下内容:一、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裤烂族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二、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胡弊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历吵好拿法作出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慧雹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前袜帆、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1、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在发生道路事故后,首先需要确保现场的安全,尽量将车辆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同时,应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急救和救援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
2、联系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尽快联系当地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并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如事故地点、时间、参与方信息等;
3、 获取证据和证人,尽量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如照片、视频、事故笔录等。同时,获取可能的证人联系信息,以备后续调查和处理使用;
4、填写事故报告,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一定时间内,参与方需要填写事故报告或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提交给相关部门;
5、 协商解决或报案处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参与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或报案处理。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交换保险信息、协商赔偿等方式进行。报案处理则是将事故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 保险理赔和法律程序,如果涉及保险索赔,参与方需要及时联系自己的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如果涉及法律程序,可能需要寻求法律咨询并按照当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综上所述,道路事故处理程序的一般规定包括保护现场和人员安全、联系交通警察或相关部门、获取证据和证人、填写事故报告、协商解决或报案处理、保险理赔和法律程序等。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1.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范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但没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害而非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致命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用简单的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人身伤害事故应当由具有初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应用先进科技设备和先进技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第七条交警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保险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治理
第九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不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管辖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第十一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执行。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予以吊销或者注销,对现役军人予以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移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依法暂扣、吊销、注销驾驶证或者记分的,应当将决定和记分情况告知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注销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三章接警案件
第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三)驾驶人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离开现场;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员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能够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过现场拍照或现场标注事故车辆位置的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报警:
(一)机动车没有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二)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
第十五条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押运人应当根据有关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受理,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和时间、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3)人员伤亡;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是否载有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及是否有泄漏等;
(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
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
第十七条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需要派人到现场处理,或者接到警告指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被清除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我协商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事故车辆进行现场拍照或者现场标记以固定证据,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然后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但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
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如果造成交通堵塞,司机将被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发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共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当事人报警的,交警和警务助理可以指导当事人协商处理。当事人请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指派交通警察到场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并共同签署。道路事故自行协商协议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和号牌、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事故形式、碰撞地点、当事人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一)当事人自行赔偿;
(二)向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场所要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自行协商不履行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但涉嫌交通事故和危险驾驶罪的除外:
(1)财产损失事故;
(二)受害方受轻伤,各方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人身伤害事故的。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绝离开现场的人将被迫离开。当事人未及时移动车辆,影响交通和交通安全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车牌号、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陈述等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接受的,交警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警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后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适用的,交警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信息,然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
(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六章调查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
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八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进行深入调查。具体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按照事故现场安全防护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放置发光或反光的圆锥体和警示牌,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因道路交通事故中断交通或者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的,应当提前在事故现场向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警示标志;
(二)组织抢救伤者;
(三)指挥救援、勘探等车辆停放在安全、方便救援、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
(五)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医务人员或者法医确认,并由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等具备入殓房条件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下列调查: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询问过程可以录音录像;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痕迹、物证等证据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可能发生变化、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等样本,送有资质的机构检验。
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化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
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现场发现的交通事故嫌疑人,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可以口头传唤,询问笔录注明嫌疑人到达过程、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在勘查事故现场后,应当对留在现场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能够当场返还的现场物品,应当当场返还并记录;如果无法当场辨认所有人,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业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
第三十七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与事故有关的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等证据材料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因侦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事故嫌疑人、涉案车辆进行辨认。鉴定应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主持鉴定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当多个识别器识别同一个对象时,它们应该单独识别。
识别时,待识别的对象应与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混合,不应给标识符任何提示。认定犯罪嫌疑人时,被认定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鉴定事故嫌疑人的照片,应当有不少于10张照片。识别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鉴定涉及事故的嫌疑车辆照片时,照片应不少于10张。
能够辨认尸体等特定物体,或者能够准确描述嫌疑人和嫌疑车辆独特特征的人数不限。
事故涉案嫌疑人的鉴定,如果鉴定人不愿意公开,可以在不暴露鉴定人的情况下进行,应当为其保密。
鉴定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鉴定记录,由交通警察、鉴定人和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记录或记录识别过程。
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证明。扣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被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四十条当事人涉嫌犯罪,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机动车驾驶证等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证件,并按规定出具扣押法律文书。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品、证件作为证据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宜移送的对象,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办理。
第四十一条经调查,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及交通事故或者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伤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送达尸体处置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综上所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主要针对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执法人员会按照程序处理案件,尽力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让肇事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公平公正。
百万购车补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处理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
2、公安机关接到报案之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
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4、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应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5、交通部门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对下列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1.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2.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百万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