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行政诉讼如何认定有利害关系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中的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会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其人身或者财产的合法权益,或者给其增加不应有的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有
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有一个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一些情况下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行政机构或法律授权的某些社会组织。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都是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告规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能有关。
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管理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
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一、利害关系人是什么意思
1、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如下:
1、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是相对于行政许可主体、行政许可申请人之外独立的权利主体。利害关系人有着独立的权益、价值取向以及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要求,同样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利害关系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能是一定数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利害关系人同行政许可行为有内在必然联系,即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在客观上直接地对权利主体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这种侵害不仅仅表现在可预见状态,也有可能是在许可活动实施以后才会被发现的,并且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3、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4、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利害关系人是指哪些人
法律主观:
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 1、是独立的权利主体,不同于原告、被告; 2、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3、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关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上“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条款,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于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正确理解应是:行政相对方所诉求的权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
第一,行政相对方不只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应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例如,财产共有人、继承人、相邻权人、实际使用人等。
第二,对行政行为存在权益。即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享有合法权益。例如,规划部门将房屋所在地的土地重新进行了规划,并颁发了许可证,此时,因重新规划影响了原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因此,原房屋所有权人与该规划许可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第三,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权利所受到的减损是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行政行为的出现,当事人的权利不会受到实际影响。
只有从上述三个方面综合考量,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
一、民法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这一种理由的进行申请等手续被法律宣告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进行申请婚姻却也是无效用的,则为没有达到其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结婚之前在医学上已经认定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且未能治愈好为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无效的,则也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且通过相关规定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利害关系人,一般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民事上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进行诉讼时用自己名义的,并且已经受到了法院判决,受到了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1、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3、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且利害关系人受相关的法律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是法律的保护对象,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起算: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民法典中的利害关系人
法律上定义“利害关系”是指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的组织所具有的相关合法权益与其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些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研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是比较符合逻辑的。且“利害关系人”也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了一些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性当事人。
一、民法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这一种理由的进行申请等手续被法律宣告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理由进行申请婚姻却也是无效用的,则为没有达到其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一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则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结婚之前在医学上已经认定其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且未能治愈好为理由进行申请而宣告无效的,则也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且通过相关规定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意义利害关系人,一般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由于民事上的一些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了纠纷的,进行诉讼时用自己名义的,并且已经受到了法院判决,受到了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二、如何理解利害关系人受法律保护:
1、利害关系人是由法律赋权依法产生的,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之一。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关系人或第三人,必须是同行政许可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
2、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许可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体现了它是一种依附性、共生性、从属性关系。也就是只有当某一项行政许可行为产生并实施,利害关系人才会产生。可以说它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伴生物,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
3、利害关系人的法律特征包括具有独立的权利主体,并且利害关系人受相关的法律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是法律的保护对象,是行政许可行为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是随着行政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起算: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