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日报是如何看待反垄断的?如何处理垄断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在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经营者集中度反垄断审查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在查处其他垄断行为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明显的行动。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的反垄断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执行总体上比较顺畅。
反垄断规制对其他三类垄断行为的作用不大,效果不够显著。《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与公众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原因有很多。表面原因是执法力量不足,反垄断法律意识不强,反垄断法律人才不能满足需要,垄断力量过强;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和配套规则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去甚远。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实施必然会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关制度和制度发生冲突。
因此,《反垄断法》实施所面临的困难,实际上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所面临困难的一个缩影。加强反垄断监管,也将有效促进新的共同治理。中国被公认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国家之一。要通过反垄断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数字规则,为建立新的发展模式打下坚实基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领域反垄断取得重大进展。
必须看到,《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主体,对内资外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大中型企业、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一视同仁。其目的是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只有不断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采集与使用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整个行业才能保持创新活力,实现健康发展。相信通过加强反垄断监管,可以消除影响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平台经济也将迎来更好的发展环境。
《反垄断法》时隔13年首次修改,新版《反垄断法》与旧版相比有什么区别?
我国当前实施的反垄断法是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垄断法》由2024年8月1日起施行。两部反垄断法中间历时14年,这14年中,我国的经济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的营商环境和经济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反垄断领域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覆盖当前的社会问题。这一次反垄断法的修改也是针对此前的反垄断法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为我国的反垄断制度和防止资本垄断扩张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一、新旧反垄断法立足的经济环境背景不同。
新版《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2008年的发垄断法,依据的是工业时代的西方国家和我国传统的反垄断理论和实践经验,适应的是当时的经济环境。近10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和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企业作为新时代的市场主体,创立了崭新的市场规则和经营模式,进而也产生了许多新的竞争现象和垄断现象,这些新的竞争和经营模式对此前的反垄断规则及其执法司法带来巨大挑战。新的反垄断法立足于当前的数字经济时代的特征,进一步强化了垄断的相关规则,加大了反垄断的惩罚力度,是最贴近当前市场环境的。
二、新的发垄断法增加了公平审查制度。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新发垄断法总则部分规定了“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纳入反垄断法,是新反垄断法的一大亮点。此外,新反垄断法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对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 总体看来,现行反垄断法更加适应现在和将来的需要。
因违反《反垄断法》,阿里巴巴等多企业被国家处罚,这暴露出了什么问题呢?
社区团购引发的“反垄断”
互联网公司巨头怎么也没有想到,本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投资行为,引发的后果居然这么严重。一切都要从社区团购兴起。
说到创业做生意,大家都知道,所有的创业项目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老百姓衣食住行四个字方面展开的,只不过现在生活条件变好了之后,又多了一项娱乐。
但总的来说,最赚钱的行业还是散落在衣食住行周边的。其中“食”带来的利润最高。食者,吃饭也。穿着、居住和出行,老百姓可以不用讲究那么多,就算没有,日子也能生活得很好。但是吃饭,不能不吃,哪怕是敷衍。否则,日子就过不去了。
所以说很多人有了创业的计划后,首先想到的就是开餐饮店,原因无他,老百姓总是要吃饭。但是开餐饮店,成本太高,需要一大笔钱。一些没有钱的人只好退而求其次,选择开一家售卖蔬菜、水果之类的超市或者便利店。
售卖水果和蔬菜的店铺不需要太大的资金投入,运营人员也不想要很多,夫妻二人就能运营一个店铺。而且蔬菜和水果,对每个家庭都很重要,所以一般这样的店铺,利润都很不错,堪称暴利,晚上也有类似的新闻,80后夫妻靠经营蔬菜水果店,月入十万元。
虽然这样的店铺从外面上毫不起眼,但其实获利颇丰,原因很简单,只要蔬菜或者水果质量不错,价格合适,基本上生意就不错,因为每个人家庭都需要蔬菜或者水果。
所以当互联网公司开始涉足生鲜市场,推广社区团购的时候,我一点都不奇怪。在移动互联网非常发达大数据时代,社区团购是必然的趋势。所谓的社区团购,就是老百姓在以后的日子,想要购买蔬菜、水果、油盐等配料的时候 ,不要下楼购买,直接在手机APP上选择购买,由互联网公司配送到家。
原本社区团购还是一个不起眼的新兴的行业,但到了2024年,各大互联网公司开始涉足布局社区团购,唯恐自己落后,市场被对头瓜分干净。
12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
掌握着海量数据、先进算法的互联网巨头,理应在科技创新上有更多担当、有更多追求、有更多作为。别只惦记着几捆白菜、几斤水果的流量,科技创新的星辰大海、未来的无限可能性,其实更令人心潮澎湃。
人民日报的评论,言简意赅,直接点出了互联网行业巨头比如阿里美团等公司,身为巨头身上所担负的责任,它们身为行业巨头,有雄厚的财力,先进的科学算法,本应为了促进科技的进步,社会的进步而努力,但现在却追求起了几捆白菜、几斤水果,多多少少有些大材小用。
不知道阿里美团这些互联网巨头们看到这则评论,心里的想法是什么,但不管怎么说,来自官方的反垄断号角已经吹响了。
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会面临何种问题
反垄断执法机构除了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外,还需要承担倡导竞争的任务,这也是实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方式。国际经验表明,竞争倡导有利于促进执法;转型经济国家竞争机构需要在反垄断法制定、实施的初期,给予倡导优先于执法的地位。对此,我国已有学者进行了专门的研究,认为反垄断执法针对私人限制竞争,竞争倡导关注政府干预限制竞争的风险,分析各国竞争倡导的制度路径,借鉴其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诉求,我国竞争倡导制度构建的重点在于引入立法优先咨询制度、推动准入管制的放松、逐步缩减反垄断除外适用范围、健全对管制的竞争评估、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制度建设,以形成多样化的倡导工具。
当然,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服从,也不能完全依靠习惯性服从乃至社会性强制,国家强制服从即带有国家强制力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仍然是法的实施的重要形式和保障。这一点在具有明显国家干预性和公法色彩的反垄断法中就表现得更加突出。就反垄断法来说,以行政执法和司法为主要形式的实施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这一方面是基于反垄断法实施对于立法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是基于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依赖实施过程加以克服。
反垄断的好处和坏处
法律分析:1、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垄断会导致市场失灵,会损害包括普通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经济参与主体的利益,反垄断法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机制正常运转,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所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是社会通过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产生出的经济净增长,并不是单个或若干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总和,它所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发展。反垄断法不仅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使命,更在很多制度设计中体现了这一精神,综观相关规定,虽然不少表面看来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实质目标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止市场势力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行为,以维护和扩大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自由权利,排除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不仅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同时,对行业协会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有了相关规定,全面应对经济生活中各种垄断行为。
2、消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出台有利于打破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的各式经济垄断及所谓的行政垄断,创造一个竞争有序的环境,但是这部主要基于工业经济环境而制定的法律,能否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尤其是网络经济的运行,实现保护市场竞争,规范竞争秩序的目的,尚需对《反垄断法》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深入考察和分析,并从科学的路径进行不断地完善。《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反垄断法》可操作性不是太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的实施仍面临不少挑战吗?
此前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分散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保留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由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
“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合并为一家,执法主体的融合,更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和执法行为的协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说。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0周年的时间节点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反垄断统一执法机构,面临着新的挑战,反垄断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甘霖认为挑战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竞争政策的实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创新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业态对反垄断执法提出新要求,反垄断执法无法照搬传统的分析思路和评估方法。经济全球化和企业竞争国际化,对加强反垄断国际合作提出新要求,我们要加强反垄断国际交流合作,共同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同时,新时代反垄断工作对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国执法队伍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简述我国存在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进行规制?
垄断行为不利于经济发展。因此垄断行为应当得到遏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垄断行为。我国垄断的行业基本上就是关系到民生的行业,比如说电力啊,这方面,这些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所以不存在特别多问题,因为国家会控制好这些价钱
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 条的规定,垄断行为一般指三种经济垄断,具体包括:(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第8条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与经济垄断并列。
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有的国家垄断行为还是惟一的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在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本来就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的行为,垄断行为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上是一
(一) 垄断协议
(二)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协议广泛地存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阶段和各个方面,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相比较,其表现出发生量大、涉及面广、对市场影响速度快等特点,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正因如此,垄断协议控制制度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制度之一。
垄断协议可以表现为企业间限制竞争的合同或协议、企业团体的决议及企业间的协同行为等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所谓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经营同类产品或服务而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如两家汽车生产公司之间的联合;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的垄断协议,如汽车生产商与汽车销售商之间的联合。
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是因为二者对竞争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对它们亦区别对待。横向垄断协议作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危害既直接又严重,因而一直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重点;纵向垄断协议由于主体之间处于不同的经营阶段,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其联合行为对竞争的影响较横向垄断协议间接得多,程度也轻得多,法律对其管制的严厉程度也远远不及横向限制,处理的灵活性也较大。
我国反垄断法有三条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3条第1款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4条是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第16条专门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一个宽泛模糊的概念,近似的概念有企业合并或者收购、经济力集中、企业并购或者兼并等。它的核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以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所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营业和人员的整合。
我国反垄断法使用了“经营者集中”这一概念,但却未正面给出其定义,而是在第20条以列举方式对其予以限定。该条指出:“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有序竞争具有积极促进与消极妨碍双重作用。因此,进行法律调控时,一方面必须尊重经济规律,承认规模经济的合理性,允许经济力集中和企业适度合并,同时又要预防经营者以不法手段实施集中,或者使经营者集中失控,导致一定市场或者行业内竞争的丧失。所以,综观各国反垄断法,都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密切关注经营者集中,并对可能发生的具有反竞争性质的合并等进行规制。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机关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各种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一原则性规定与该法第五章列举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互为补充,使得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地运用反垄断法规范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