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它的特征是怎样的
雇佣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甲方(聘用方):乙方(受聘方):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 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一、合同期限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 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二、试用期限:试用期限为 天,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 小时,每天工作 小时的工作制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五、工作报酬:1.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2.甲方根据国家、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4.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六、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3.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政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其它事项: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应先申请仲裁,如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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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怎样成立的,怎样证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所谓雇佣关系就是指普通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也有好多种,证明这种关系不一定必须要合同或工资条,虽然这可能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如果没有这劳动合同,也构成事实的雇佣关系,可以用工票、工作服或同事的证言,或工资条等作为证据,来证明雇佣关系。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雇佣关系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雇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异同点主要有哪些?
一、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定义主体上的区别
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雇佣合同适用民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在审判实践中两种法律关系极易混淆,主要是在两者的主体上不易区分。实际上,二者在主体上有严格的区别。
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严格界定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主要是指个人等。
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应广泛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请家教、农忙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均属于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
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合同的订立上区别
雇佣合同是由雇主与雇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确立雇佣关系签订合同,合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属不要式合同。
雇主与雇工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雇主支配雇工,雇佣合同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是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或者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劳动力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
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们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三、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实效上区别
因雇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雇佣合同纠纷中仲裁不是必经程序,适用的时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
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在劳动关系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过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此需要说明,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只要当事人把程序做到了,不论仲裁委员会作了实体裁决、还是依申请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者以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我国有哪些法律规定涉及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广义上的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雇佣关系的关系要素包括:
1、主体。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