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规定“偷一罚十”合法吗
损一赔三偷一罚十合法吗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与假一赔十是不一样的。假一赔十是对自己的一种约束,而损一赔三、偷一罚十是对别人的一种约束,就好比是合同上的邀约,如果别人不承诺,这个邀约就是无效的。
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商家作为营利性经济组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即没有对外罚款权。可见,商家自行制定的“损一赔三”“偷一罚十”并无合法依据。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真的有效吗
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关于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是否真的有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真的有效吗
1、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二、“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吗
1、“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2、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
站不住脚的。
商场偷一罚十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首先,“偷一罚十”的“罚”是 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 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商家自行处罚消费者,消费者即使不服,也无法依照法律规定寻求救济,这实际上剥夺了他们的申辩权与诉讼权,构成了对窃物者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构成 盗窃 也要由国家司法机关来认定。商家自己直接认定消费者构成盗窃,对被怀疑人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况且对真正的盗窃行为,我国法律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我国 刑法 也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其次根据我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2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商店规定“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如果商店据此对某些消费者进行处罚,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所以商店规定“偷一罚十”不合法!
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否合法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商场无权对你偷一罚十,是违法的。你偷了东西(数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来处罚你。四点违法之处:1,商场无权对你偷一罚十;2,更无权对你录口供;3,商场无权搜你的包,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持搜查证才能进行;4,按照法律盗窃是不能私了的(当然如果同意私了了也没人知道)。如果你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那么首先由警察对你做笔录,然后是做商场方的笔录还有调查证人证言,和寻找其他证明你盗窃的证据。如果盗窃证据充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一般根据盗窃的物品数额多少而定,由公安机关裁量。超市所得到的就是把你盗窃的物品还给他,没有其他补偿的。超市的偷一罚十行为自然是违法的,但这是属于民法范围的事,如果你真的把十倍的钱交给商场了,你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商场把钱退还给你。
超市偷一罚十私了算敲诈吗
法律主观:
超市偷一罚十私了不算敲诈,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是超市并没有罚款的权力,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超市里偷一罚十合法吗
法律分析:超市偷窃被抓“偷一罚十”没有法律依据,这个规定是无效的,打官司法院也不会支持。超市属于企业,法律没有授予超市处罚权,偷一罚十”没有依据,就是偷一罚一也是不允许的。超市发现被盗后报案,抓到盗窃犯可以扭送公安局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否合法
超市的“偷一罚十”条款不合法。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偷一罚十”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商店里如果发生盗窃,商家应该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商店无权对偷盗行为进行处罚。
私自罚款属于非法侵占行为,触犯了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国家法律没有赋予个人任何职权可以处以行政罚款,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超市偷一罚十私了算敲诈吗
不算。超市偷一罚十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因为这是一种合法合规的处理方式。超市的处罚规定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且是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超市作为商家,有权对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例如在商品价格外额外收取罚款等。这种行为并不是利用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而是基于商家的合法权利进行的处理措施。
偷一罚千合法吗
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外,其他企业和个人包括超市没有权利对偷窃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理。
超市应该把偷窃者没有结账的物品按金额结账或退还超市,如果金额较大可以把偷窃者送至派出所处理。超市没有权利罚款,就像小明这样,罚款应该索取正规发票,以便日后申诉。
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商家贴出“偷一罚十”告示,无论在行政法上还是在刑法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于商家制定的“偷一罚十”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又不合理,因此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扩展资料: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偷一罚十”本质上是属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商家单方面自愿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做出承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由此可见,商店规定“偷一罚十”是不合法的。
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家“偷一罚十”规定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偷一罚十”的“罚”是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如果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