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吗(债权人起诉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分析: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可起诉股东的情形
债权可以起诉股东的情形有: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未在期限内开展清算的、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未依法办理登记的等,对于上述情况的都是可以直接起诉股东的,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定。
一、债权可以起诉股东的情形有哪些?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以及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是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债权可以起诉股东的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起诉程序来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造成的矛盾和纠纷来认定。
哪些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公司债务
董事、监事、高管,通常在企业中能独当一面,掌握企业经营管理大权,是企业赖以发展的支柱。
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有些情况下,董监高的行为还会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那么,哪些情况下,董监高要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如何让其承担责任?股东们是否有权起诉违反义务的董监高呢?
一、董监高都包含哪些人?
根据公司法216条以及相关规定,董监高具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需要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形
●董监高损害公司财产,将财产收归个人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负有向公司返还财产的义务。
如果此时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又怠于向董监高追索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要求董监高承担责任。
●在公司增资时,董监高应当监督公司股东履行增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的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增资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请求董监高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监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的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三、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如何追偿?
丁某为A装饰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丁某后来投资设立了一个B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B公司设立过程中,在丁某的安排下,A公司为B 公司支付了开办费和租金20余万元。之后此事被A公司在审计时查出。于是,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A公司的上述经济损失。
有律律师分析认为:
“本案中,A公司高管丁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其享有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将A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投资设立的B公司支付费用,影响到了A公司资金的正常使用,从而影响A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对A公司利益造成损害。
丁某违反了对A公司的忠实义务。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故此要向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公司法》规定,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其次,需具备以下条件,股东才有权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股东书面请求后,上述人员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30日内没有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用请求上述人员,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