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公司抽逃出资股东不知情)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
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如下: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有其他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利用一些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一百九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条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
【法律分析】
以下情形将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4、利用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_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_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注册资金的最新认定
抽逃注册资金的最新认定标准是已实际出资、将全部或者部分转出等。表现形式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抽逃注册资金的最新认定如下: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将其资本抽回或者变相转移等行为。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的规定如下: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出资;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首批出资不低于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抽逃出资罪追诉时效是多久
行为人构成抽逃出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时效是五年。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的认定四种情形
所谓抽逃出资,也称抽回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在设立公司、或者对公司增资的过程中,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抽回其已实缴出资,但是仍然保留其公司股东资格和原有出资额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系股东故意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的侵害。
抽逃出资的认定的情形有:
1、主要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
2、主观要件,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不交付货币、实物或不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3、客体要件,对象是侵犯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4、客观要件,客观上违反了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包括哪些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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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法律分析: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如下: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3、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抽逃出资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返还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4条第1款规定:“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补充赔偿债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4条第2款规定:“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东权利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6条规定:“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解除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7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丧失诉讼时效抗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19条规定:“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 条第2 款、第14 条第2 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 :“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罚款
《公司法》第200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
8、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59条 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 以上10% 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抽逃出资是一种带有欺诈特点的隐蔽性违法行为,其他股东通常并无过错,加之,《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主要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之情形,因此在抽逃出资的股东不能清偿时,不应判令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责任。但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壳经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几种形式
抽逃资金的认定的几种形式如下:
1、公司验资注册后,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这常常表现为发起人或股东用借款或贷款作为注册资本,一旦公司设立后,就将借来的出资抽回,归还原主。
2、公司验资注册后,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
3、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公司一经注册,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
4、公司验资注册后,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
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抽逃出资,在达到严重情节之后,可能以抽逃出资罪论处,依法追究抽逃出资的发起人或股东的刑事责任。
但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即使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但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发起人或股东进行改正,对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