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5、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排除。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完全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
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负有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关于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无牵连关系,学说上有争论,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名马之买受人有权以出卖人未交付得奖证书及血统证明书而拒绝支付价款。
如果履行请求权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例如,甲之A车与乙之B车互易,非因不可抗力A车毁损、灭失,甲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乙对甲之替代给付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之给付B车请求权,仍得同时履行。
当事人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依照当事人约定等能够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自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在2月1日交货、乙在2月5日付款。在此情形,因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故双方当事人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2月1日至2月5日,如甲未交货,乙有权请求甲交付货物,甲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甲无权请求乙支付价款,因为乙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乙对此享有抗辩。在2月6日,乙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固无疑问,但甲是否享有履行抗辩权,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此时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25条,赋予债务人以履行抗辩权。依此说,甲享有履行抗辩权,即有权以乙尚未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为由,拒绝乙交付电脑的履行请求。本书认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后履行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履行顺序的利益。故在前举之例,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先履行交货义务的甲,在乙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并无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限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该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无须适用同时抗辩权制度。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在2月1日交货、甲交货的同时乙付款。在1月31日,甲、乙的债务均未届履行期限,甲、乙均无履行请求权,故亦不生履行抗辩权的问题,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在2月1日,如甲未交货,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的对待给付。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有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一要件。
这里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是哪些
法律分析: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适用,以“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为要件,该要件应具备的因素有:双务合同、基于该双务合同产生的债务、对待给付关系。
(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鉴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使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履行,双方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因此只有在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未为对待给付或给付不符合约定。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为要件。如果他方当事人已经完成实际给付,则当然不能再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论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法律解析: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1、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 债务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 合同解除 制度解决。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 管辖 ,而让位于 不安抗辩权 或先履行抗辩权。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过,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法律主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是: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上述基于对待关系的双方债务,尚应包括原给付义务的延长或者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或让与请求权。例如,甲有A物与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过失致A物灭失时,甲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赔偿损失责任。于此场合,乙对甲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与甲对乙给付B物的请求权,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有适用余地。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对乙有直接请求交付该钢材之权,若甲届期不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甲的交付钢材的请求。
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可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甲将A车出卖给乙,价款75万元,而乙将其对甲请求交付A车并转移所有权的债权让与丙。在丙向甲请求履行时,甲可以乙未给付价款为由拒绝自己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