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后履行抗辩权吗(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在于,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拥有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拥有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一、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什么呢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也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般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民法典》在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作了规定。这三种抗辩权互相补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整体,共同保护合同履行中的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其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对待给付以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可以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第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第三,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
第四,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在实践中应注意,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可能导致违约。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履行债务的,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履行要求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说明在先履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义务一方即有权行使这种抗辩权利。
所谓不安抗辩权就是,若双方约定一方先为履行时,有先为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前发现他方的财产明显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虞时,可要求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的担保。在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当担保前,该方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69条则确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
2、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
3、合同成立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财务状况恶化且有难以履行合同的可能;
4、不安抗辩权须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起。作为合同约定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出现《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将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对此做了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一条规定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同时享有的权利。应该承担的义务有:一是通知的义务;二是在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后恢复履行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则是在对方不能恢复履约能力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为追求双务合同中各方利益的相对公平,一方面为保障先履行合同义务人免受损害而设立不安抗辩权,同时另一方面为对方当事人考虑,让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承担上述两项义务。
抗辩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制度。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在处于合同关系中的不同的法律地位时,利用上述三种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你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当事人出现可能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时,应该充分利用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正如本案中甲公司所做的那样。又如,你作为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当事人的先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你也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后履行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应该看到抗辩权制度实质是平衡合同各方利益的一个制度,它是一个双刃剑,你善于利用它,它就能为你发挥正面的好的作用;反之亦然。
二、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之适用特征
(一)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三)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四)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法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例子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例子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例子如下:后履行抗辩权通常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可以暂时拒绝发货,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安抗辩权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该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例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承租人发现出租人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承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支付租金,直到出租人修复房屋问题。综上所述: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它们在适用情形和行使方式上有所不同。后履行抗辩权适用于一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而行使方式是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一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另一方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行使方式是暂停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是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有何关系
法律主观:
1、性质不同,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债务 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形式不同,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 保 证人 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不安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吗
法律主观:
顺序履行抗辩权与 不安抗辩权 的区别不在于履行顺序有不同,主要在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债务 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 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对方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概念不同,选择不同。
1、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后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有选择性,不安抗辩权,没有选择性。
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顺序履行抗辩权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3、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4、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5、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之适用特征:
1、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互负债务,存在先后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适用于单务合同,不适用于同时履行的合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行使的权利,着重于保护履行义务在前一方的利益。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未届履行期限。不能对待给付仅仅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一种现实,不必到对方已经支付不能时才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的不能对待给付,并非履行期届满时的现实违约,它所直接侵害的权利是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期待。如果这种侵害期待债权的行为不加以调整纠正,持续到履行期届满,便成为现实违约。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这里指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品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这是先履行一方“不安”的原因所在,也是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基础。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将受到保障,不会受到损害,所以合同将继续得以履行,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