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在拥有者死亡后能登记确权
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怎么样确权
父亲去世宅基地不可以确权。
具体情况如下:
1、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3、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若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在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宅基地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而设立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户主去世宅基地如何变更处理
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兴建房屋的,而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是登记在户主名下的,如果分户的,未有宅基地的一方可以申请宅基地,那么农村户主去世宅基地怎样变更处理?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农村户主去世宅基地如何变更处理
农村户主去世的,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申请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法的确权程序是怎样的
1.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2.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3.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4.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5.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6.经过公告后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再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户主死亡后,继承人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依法继承的材料等。
农村宅基地审批了但是却死亡了
1、1现实 上宅基地户主逝世 后,户主地址 的全家 成员依然 拥有 对宅基地的运用 权墟落 宅基地乞求 一户一宅,确权也是 以户为单元 的,宅基地确权一定 的是所有 全家 对宅基地的运用 权,就算宅基地户主逝世 了,主要 户主地址 的户口薄上另有 。
2、依照 我国相关 划定 ,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如果 户主去世 ,户主的承继 人也是 墟落 公司 成员,在申请 后可由承继 人承继 ,如果 不-是 ,能够 由本公司 的其余 成员举行 申请 或者 公司 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 以前 登记 的宅基地运用 权;申请 宅基地的人去世 ,其全家 成员也在申请 之内 ,还能够 在宅基平地 连续 建房如果 申请 人即是 一人,其去世 后就不需要 宅基地了,应由村委会收回 归公司 一切 ;场所 运用 证持有人已逝世 ,能够 处理 房契 的变换 如果 以后 不计划 再发售 的话就直-接 签署 赠与,那样子 开支 对比 低点,如果 以后 还计划 生意 最好 是到衡宇 生意 大厅填写生意 条约 ,然后 去衡宇 生意 大厅过户,可是 中心 会出-现 开支 如果 不满;能够 持死者 去世 证实 亲属 关系 证实 及包-办 人身分 证件,去房管部门 处理 丢弃 登记 后补办国营 场所 运用 证怎么样 补办一出具书面申请 和场所 登记 申请 书二申请 别认谋划 私人 的应供应 身分 证复印件验本 件三申请 别认谋划 单元 ;墟落 户主逝世 的,宅基地运用 权变换 的,能够 到不动产登记 机构申请 转移登记 ,申请 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 者 其余 权属起源 原料 依法承继 的原料 等申请 处置 时,应以书面形势 写明申请 人对方事主 的称呼 位置 申请 处置 的事情 ;执法 剖析 宅基地运用 人去世 ,如果 在去世 前宅基地以前 被征收,那么 征收赔偿 款能够 做 为运用 人的遗产来承继 宅基地衡宇 拆迁分为衡宇 的赔偿 部-分 和宅基地的赔偿 部-分 如果 拆迁的时刻 之前 申请 建房的人以前 逝世 了,便对宅基地的赔偿 。
3、执法 剖析 依照 我国相关 执法 划定 ,关于 宅基地运用 权人去世 的情形 ,其宅基地是不行 以 够 承继 的,由于 宅基地是属于公司 的财富 的,可是 关于 宅基地上的衡宇 是能够 承继 的,有遗嘱 的根据 遗嘱 举行 承继 ,有无 遗嘱 的根据 法定承继 顺着纪律 举行 承继 ;执法 剖析 宅基地户主逝世 后,衡宇 应该 由其吻合 条件 的承继 人承继 依照 我王法 律划定 ,宅基地为公司 一切 财富 ,村民享有宅基地运用 权,能够 在宅基地上建设 衡宇 我国场所 与衡宇 分-别 治理 ,宅基地属于公司 财富 ,可是 衡宇 属于村民私人 ;非本公司 组织成员关于 身为本公司 组织成员的被承继 人的宅基地运用 权的承继 第一种 情形 的看法 较为一样 ,宅基地运用 权属于全家 成员所一同 共有一些 一项权力 ,承继 人的共有权不因被承继 人的去世 而祛除 第二种情形 的争议也不大;宅基地是以“户”分配 和运用 的,只要 “户”中另有 其余 成员,允许 运用 人的去世 就不影响该“户”的宅基地运用 权,可由现在 的户主申请 登记 如果 “户”中已有无 其余 成员,根据 民法典划定 ,宅基地上衡宇 可由承继 人承继 。
4、如果 物权人逝世 ,依照 墟落 场所 承包法的划定 ,墟落 场所 承包经-营 权主体为农民的屋子 ,农民的屋子 全家 本 场所 承包经-营 权代表人户主去世 后,只要 其全家 另有 1名以上成员存续,该农民的屋子 仍依法拥有 完整 的全家 场所 承包经-营 权执法 依照 墟落 ;执法 剖析 宅基地运用 权人去世 ,不与被承继 人一同 生涯 且不吻合 宅基地申请 条件 的本公司 组织成员关于 身为本公司 组织成员的被承继 人宅基地运用 权的承继 违反 了中华农民 共和国场所 治理 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 划定 ,墟落 村民一户只能;执法 剖析 宅基地归公司 一切 ,宅基地运用 权人去世 的,宅基地不行 以 举行 承继 ,可是 宅基地上的衡宇 能够 通过 承继 的办法 获取 执法 依照 中华农民 共和农民 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运用 权人依法对公司 一切 的场所 享有占有 和运用 的;执法 剖析 私人 对宅基地仅拥有 运用 权,一开始 不 拥有 一切 权,宅基地一切 权归公司 经济组织一切 ,因此 宅基地运用 权人去世 ,承继 人只能承继 宅基地的运用 权,有遗嘱 的,根据 遗嘱 承继 或者 者 遗赠处理 有遗赠抚养 协议 的,根据 协议 处理 ,有无 。
5、一样平常 情形 是批不下去 了,运用 权人都以前 不在了,批下去 也没人运用 ,因此 说批不下去 了,其子女 要 运用 能够 自前进 行申请 简介 现在 批宅基地的人逝世 了,还应该 批的下去 吗提问 一样平常 情形 是批不下去 了,运用 权人都以前 不。
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怎么样确权
父母过世农村宅基地子女的确权方法如下:
父母去世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承包权可以由其子女继承,但子女继承土地的承包权等的条件为子女必须也是父母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遗产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农村宅基地继承如下: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3、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综上所述,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农民是以家庭形式进行的承包。父母的土地有在一起的土地承包户继续经营。
【法_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拥有人死亡后归属权
法律主观:
一、农村宅基地是使用权还是归属权
农村宅基地是使用权,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一部分,归当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我国农村宅基地还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
但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一是用途限制。
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二是面积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三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法律限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农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作为一种特殊物权,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如果迁出户口或死亡均会丧失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特殊性
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只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流转。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无需交纳相关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3、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工作程序
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
(二)变更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
(三)需提交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A4纸)
2、当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证明
3、申请书一份、委托书一份
4、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表
5、原土地登记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6、更正后填写的土地登记卡三张
以上的内容就是和农村宅基地是使用权还是归属权有关,从而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宅基地的一些法律规定,免得网友们不知道而违反了一些规定。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宅基地老人不在了在一张怎样确权
农村宅基地老人不在确权:
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
房屋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办法: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 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对于户主死亡后,登记在户主下的宅基地可以变更变更登记,登记在继承人的名下,但继承如果已经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记宅基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谁
老人去世个人对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因此老人去世后,宅基地并不是老人的遗产,并不能依法发生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收回这一土地使用权,老人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归本户内余下的人员共同享有权利。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父母去世多年后遗留宅基地怎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手续?
父母去世多年后遗留宅基地怎样确权?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但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个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老人去世后,宅基地不属于死者的继承,因此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老人死后如何继承宅基地:1、宅基地不属于被继承人的继承,因此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继承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不能继承或者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予继承。
如何确认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1、声明
所有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收到土地部门统一发放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登记表》,并按户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经济社会、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和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调查组负责收集申请材料,并将其提交给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所有权审查。
2、所有权调查
土地部门根据土地使用者的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边界、边界地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记录,经相邻各方认可后,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准备进行地籍调查。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该宗地和相邻土地的使用者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共同标界,并在双方共同确认的土地边界和分界点上签字盖章。如果他们不能参与划界,他们应书面委托代理人指示划界。
3、审查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和地址、土地所有权性质、面积、位置、四通范围等。
4、批准
公告期满后,土地权利人和其他土地权益相关方对土地登记审查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注册登记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权属卡》和《土地证》,登记人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张卡上签字。
6、核发土地证。
通过分析可知,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依法或按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因此,老年人去世后,他们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谁,农村宅基地老人去世后房子怎么处理
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应当归村集体,因为宅基地是不能作为遗产发生继承的。农村宅基地老人去世后房子的处理标准是,有遗嘱的,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处理。
一、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谁老人去世宅基地确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按规定,宅基地不可以作为财产继承,但是房屋是可以作为财产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的儿女拥有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
2.子女户口迁出的,已为城镇户口,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城镇户口子女可以继承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二、农村宅基地老人去世后房子怎么处理农村宅基地老人去世后房子,按照老人的遗嘱处理,如果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房子。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提醒您,对于农村的房子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只是农村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具有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父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三、人死后土地补偿款归谁人死后土地补偿款归谁,关键要看承包人是死亡前还是死亡后得到的土地补偿款。如果死者已经取得了征地补偿款的,征地补偿款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如果未取得征地补偿款的,死亡后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就消灭,不能继承征地补偿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