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对保全行为提出异议(第三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异议)
诉前保全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当中有明确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如果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在复议期间并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异议怎么办
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话就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而且,一般情况下也只能被保全人或者跟此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能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以后的15天之内会进行审查的。或者被保全人能提供价值相当担保物的,也能解除保全措施。
一、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异议怎么办?
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异议的话应该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求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诉讼活动开始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也是有法可依的,相信人民法院也是确认了当时情况已经比较紧急,所以才对被保全人的财产采取了一些强制性的措施。如果情况属实,自己不及时履行相关义务的话,就算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也会被法院驳回的。
原告提出财产保全。 第三人提出异议申请,被驳回,因申请理由不成立。现对此裁定不服,该怎么办?
申请复议即可。
现对此裁定不服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裁定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但是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裁定正确的,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具体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应在接到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及时提出复议申请即可。
一般来说,裁定书中往往会指定可以复议的期间(指定期间也具有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还有执行、涉外等财产保全),且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申请复议的救济权利,但对复议期限没有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予以查封,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因为人民法院不是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决定是司法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但从性质上讲不是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
可以。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保全,执行中提出异议,有什么新的解释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机构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申请执行人对不予受理执行申请、驳回执行申请的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依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异议又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违法行为的异议;第二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第三类是关于分配方案的异议。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或者第227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3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