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商业秘密要有什么条件
商业秘密要有如下条件:
1、价值性,即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特征;
2、防护性,即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3、秘密性,即商业秘密必须为尚未公开的信息;
4、商业秘密要有的其他条件。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要具有以下条件: 1、秘密性; 2、价值性; 3、措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2、实用性。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3、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应具备的法律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1. 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2. 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构成商业秘密的条件包括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二、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识字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口头或者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
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包括( )。
【答案】:A、B、E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这一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